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会员单位2008北京奥运会、2010上海世博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音乐著作权服务单位
会员登录我要入会 英文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协会、会员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译名为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 (MCSC)。
第三条 协会是中国大陆地区音乐著作权人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权利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保护音乐著作权,维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音乐创作和使用,促进中国大陆地区音乐的繁荣。
第五条 协会向音乐著作权人负责,其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中国音乐家协会及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住所设在北京东四南大街85号。
第七条 主席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为集体管理的目的进行音乐作品的登记和有关信息的收集;
2.就本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签订合同;
3.就本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使用向使用者发放许可证;
4.就本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使用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5.向音乐著作权人分配报酬;
6.为集体管理的目的与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协商使用费的标准;
7.对侵犯本协会管理的音乐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等;
8.促进中国大陆地区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受到保护以及外国(地区)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受到保护,并为此目的与外国(地区)同类机构签订相互代理协议;
9.发展与音乐作品使用者合作关系,促进音乐著作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并积极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10.增进音乐著作权人对著作权保护的了解,为音乐著作权人提供有关的咨询和法律服务;
11.促进音乐创作条件的改善并为此目的开展与音乐著作权人有关的奖励和福利项目;
12.开展其他与协会宗旨一致的活动。上述活动,均以协会的名义进行。
第九条 协会对音乐著作权的管理,适用于下列情况:
1.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
2.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广播;
3.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
4.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5.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音乐作品固定在载体上;
6.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向公众提供音乐作品;
7.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对音乐作品的使用。
第十条 协会可视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会员

第十一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凡中国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出版者和其他权利人,通过与协会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都可以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 凡中国音乐著作权人,有一首音乐作品公开发表,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可以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参加协会的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参加协会举办的奖励活动和享受协会提供的福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机构做出的决定;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将全部现有和今后创作的作品向协会登记;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申请须采用书面形式提交协会,会员有权通过书面形式终止本合同,收回授予甲方管理的权利,但在协会收到书面通知一年后生效。终止合同生效后,经登记即撤销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为集体管理的目的,对未加入协会的音乐著作权人,本协会也为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并向其分配。

基金与福利

第十七条 协会将设立公益性基金用于会员福利及音乐文化的发展。
第十八条 基金来源:
1.管理费;
2.不尽的分配款;
3.其他。
第十九条 基金目的及用途 :
1.资助会员创作及生活;
2.奖励;
3.著作权维权宣传;
4.促进音乐文化的发展;
5.其他。
第二十条 基金、福利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协会权力机构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人数不得低于51人。会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理事会应当于会员大会召开60日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事项予以公告;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日报名。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少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理事会应当将会员大会报名情况予以公告,会员可以于会议召开5日前补充报名,并由全部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举行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
3.制定和修改使用费转付方法;
4.选举和罢免理事;
5.选举和罢免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
6.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0%以上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会员大会所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协会领导机构组成如下:
1.名誉主席若干人;
2.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
3.理事会。由作曲者、作词者、音乐出版者和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4.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和理事若干人组成;
5.总干事1人。总干事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成员。副总干事若干人。副总干事为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不得低于9人。理事会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职责是:
1.监督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
2.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批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批准协会与外国同类机构的协议;
5.批准派出机构的设立;
6.选举常务理事会;
7.任命总干事、副总干事;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履行其职责。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由主席、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总干事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总干事的职责是:
1.负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具体执行;
2.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3.制定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决定协会执行机构工作的日常事项;
5.决定协会执行机构的组织和人员设置;
6.提名副总干事。

作品登记

第三十一条 向协会登记作品, 应填写协会制定的包含以下项目的登记表:
1.作品名称、形式和作者姓名;
2.作品完成或首次发表的日期;
3.著作权人的姓名、 地址。
第三十二条 向协会登记音乐作品,必要时应交存作品的全部或主要部分的乐谱、歌谱或词稿。
第三十三条 协会应于接受登记表后30天内完成登记手续并通知有关著作权人。
第三十四条 协会不负责鉴别作品的真实性。遇有就相同作品进行登记的,予以退回。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协会从向使用者收取的使用费中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于收取和分配工作的开支、改善为音乐著作权人提供的服务和建立音乐文化发展基金。
第三十六条 经协会理事批准,上述扣除标准可根据协会发展的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除前述扣除带来的收入外还包括:
1.会员会费;
2.蓄存协会的待分配款项的利息;
3.协会举办活动的收入;
4.个人和团体的捐赠;
5.协会基金。
第三十八条 协会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由于非协会的原因三年内不能分配的,归入协会依法设立的基金。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费专用于符合本协会所规定宗旨的目的。协会的任何开支和此种开支的增加都应有利于音乐著作权保护的改善。
第四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协会账户分协会账户和会员账户。两种账目均受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机关的检查。
第四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向会员分配著作权使用费的具体方案,由协会另行制定,经会员大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协定的章程的修订,须经会员大会半数成员投票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至少2/3成员投票通过,由理事会做出决定,并报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中国音乐家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员数额没有限制。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5 年 12 月 18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Copyright ©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2006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2030405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312号

联系我们招募英才版权声明许可合作伙伴相关链接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2006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2030405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312号     进入旧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