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什么是表演权?什么是机械表演?什么是现场表演?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 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据此,表演有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形式。
(1)现场表演(亦称为“活表演”)是指: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或朗诵诗词等形式的现场公开表演。
(2)机械表演是指: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
126.表演权许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表演权是作者的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表演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127.表演权许可的范围是什么?
总体而言,凡公开场合演奏、演唱或借助设备公开播放音乐的都需要获得授权。
(1)现场表演许可范围,包括:演唱会、音乐会、音乐节、歌友见面会等。
(2)机械表演许可范围,包括:商场、酒店、宾馆、歌舞厅、酒吧、餐厅、咖啡厅、音乐茶座、超市、剧场、电影院、家居店、主题公园、嘉年华、音像店、健身房、溜冰场、音乐喷泉、展厅、办公楼、写字楼、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场所等。
128.表演权许可收费标准中未规定的行业如何界定收费标准?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各行业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我会已经确定的音乐作品表演权收费标准必然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相对滞后, 例如:现行收费标准不适应某些行业的新变化、没有适用于新兴行业的收费标准等。针对此情况,我会除依法依规按照程序尽快出台相应标准外, 也会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行业属性等具体情况,比照适用现有相近行业标准,或者制定试行标准与使用者协商后执行。
129.表演权授权收费是一次性费用还是年费?能否分期支付费用?
(1)现场表演一般是一次性许可收费;
(2)机械表演(背景音乐)一般是年度一揽子许可收费,不限曲目数量、播放次数、播放频率等。
不论是现场表演还是机械表演,一般均不能分期支付使用费。
130.使用者在获得表演权许可支付使用费之外,还需承担哪些义务?
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时,应当提供其使用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使用的方式、数量、时间等有关使用情况;许可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1.使用者应在何时获得表演权授权才可合法使用音乐?
无论现场表演还是机械表演,均应在使用音乐作品前的合理时间内提出申请,并办妥许可付酬手续。
132.表演权许可的办理流程?
(1)现场表演许可流程:
① 使用者提出使用申请,提交音乐作品使用清单、表演活动相关信息等材料;
② 我会对音乐作品进行权利信息核查,并向使用者反馈核查结果;
③ 使用者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品使用申请表》;
④ 我会核算许可费用;
⑤ 办理许可手续,双方签署许可协议;
⑥ 使用者依约向我会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⑦ 我会出具发票。
(2)机械表演许可流程:
① 使用者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场所业态、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面积、使用者资质文件等;
② 我会对使用者的相关资料及资质进行核实;
③ 使用者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品使用申请表》;
④ 我会核算许可费用;
⑤ 办理许可手续,双方签署许可协议;
⑥ 使用者依约向我会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⑦ 我会出具发票,并发放许可证、许可标识。
⑧ 在许可协议期内,使用者应定期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向我会提供使用作品清单。
133.表演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
现场表演,许可使用合同的授权为一次性的,一般仅限于演出中表演使用一次。
机械表演(背景音乐),许可使用合同的许可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如遇特殊情况,使用者与我会需要就两年后的相关许可内容提前做出约定的,双方可设立续展条款。
134.在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为何要付费?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属于“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行为,涉及机械表演权,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且支付报酬。
135.机械表演权(主要涉及背景音乐)的授权模式及一揽子许可概念是什么?
我会对机械表演权的授权模式为一揽子许可,即:使用者可以使用全球范围的音乐作品,包括我会管理的作品和非我会管理的作品。此时,对于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我会发放著作权许可;对于非我会管理的作品, 我会不发放著作权许可,但是承担担保责任,即在使用者合理如约地使用音乐作品的情况下,如有第三方主张其作品的机械表演权,由我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之所以对非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由我会承担担保责任。原因有二: 其一,在机械表演权方面,我会具有足够的权利代表性,非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占比极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这是表演权一揽子许可授权模式的基础;其二,善意的使用者为了合法使用音乐所能做到的最大程度,就是取得我会的表演权许可,此时它已经将其民事行为能力发挥到极致。
136.商家播放背景音乐时需要获得机械表演权许可,为什么音著协是唯一可靠的选择?
我会是《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经广大权利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的组织。根据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经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才能设立。
我会管理的表演权具备全球音乐作品代表性。除了国内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外,我会还与海外70余家同类组织签有相互代表协议,管理的音乐作品覆盖全世界范围。
我会的机械表演权授权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行一揽子许可,为背景音乐商家提供总体解决方案,效率最高、成本最低、风险最小,可以帮助商家真正实现合法、自由播放音乐。
137.使用者在公共场所播放广播电台的音乐节目是否需要获得授权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需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表演权的定义,任何公开播放音乐作品的行为都会涉及机械表演权的范畴。不论是播放广播电台的节目还是播放音乐CD,仅在获取音源的途径上存在差异,其行为性质及应获得授权并支付使用费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同。
138.在经营场所中播放背景音乐不是为了营利,是否也应交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要求,播放音乐是否需要获得许可并支付使用费,应该以是否公开播放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为了营利为标准。
一般情况下,在营业性场播放背景音乐都并非直接利用音乐作品获利,但恰当地使用背景音乐,可以营造良好的氛围,提高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商家的销售起到促进的作用,因此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
139.使用者在获取音源,如购买正版光碟、网络下载音源、网络在线播放等,就之前的行为获得许可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后,将此音源在营业场所中以背景音乐的方式播放是否还需要获取表演权许可?
是的。
使用者通过购买正版光碟、网络下载音源、网络在线播放等方式获取的音源,可以不经许可,免费在家庭中使用,但如果拿到经营场所中去播放则属于公开表演,依《著作权法》规定应事先取得表演权许可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140.使用背景音乐的场所依据协会标准按面积计算时,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还是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如何计算?
按照营业面积计算。
营业面积的计算以使用者申报的营业面积数据为准,一般需要使用者提供相应的建筑平面图等材料作为佐证。
141.音乐培训机构在培训课上表演使用音乐作品,是否需要获得表演权授权?
需要。
我国 《著作权法》中关于教学及表演的合理使用规定为: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音乐培训机构不属于学校范畴,且其使用音乐作品有商业性质,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需要向我会申请许可授权。
142.使用者在展示商品时部分商品内零散的播放出音乐作品是否需要取得授权?
这种使用方式是公开使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表演权的定义,是机械表演行为,应当获得表演权的授权。
143.跨国连锁企业,其总部在国外解决了表演权许可,国内的门店播放背景音乐是否还需要解决表演权?
需要。
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建立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些组织在国际规则下均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即只能在本组织管辖范围内发放著作权许可,不能跨境发放许可。因此,跨国连锁企业在相应国家开设的门店, 需要向当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办理播放背景音乐的著作权许可。
144.国际航班、邮轮、列车等跨国交通工具上播放背景音乐如何解决著作权问题?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此类交通工具一般适用国籍国的法律管辖。在中国籍(除港、澳、台地区)的交通工具上播放背景音乐需要获得我会著作权许可。
145.使用者获得音著协的背景音乐表演权授权后,选取部分音乐作品制作宣传片是否还需获得授权?
这是两个不同的行为,涉及两种不同的权利。
使用者获得的背景音乐表演权授权是用于公开播放音乐作品;用音乐作品制作宣传片,则涉及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应另外获得授权。
146.使用者在获得音著协机械表演权许可后,为什么还需向音著协提供音乐使用清单?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使用者应当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供作品使用的具体情况,这也是我会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时的明确要求。使用者向我会提供的使用曲目清单越详细,对我会后期实现使用费的准确分配越有帮助。
实践中,一部分背景音乐使用者因为使用音乐数量较大、随机性强, 确实难以提供作品使用清单。对此我会在向词曲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时, 只能按照相应的分配规则参照其他权利类型的作品使用清单进行分配。
147.现场表演的授权模式是什么?
现场表演的授权模式为一对一的授权,即:需要使用者提供全面具体的作品使用清单,并由我会进行权利核查,我会仅对属于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进行授权,并对授权的音乐作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8.现场表演是表演者还是演出组织者缴纳著作权使用费?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149.什么情况下现场表演使用音乐作品无需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如果演出组织者组织“慈善演出”或“义演”等公益性的表演,同时将演出的全部收入捐献时,是否需要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于表演合理使用的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慈善演出”或“义演”等公益性的演出虽然被冠以公益概念,但只要不符合前述《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仍需要获得许可并支付使用费。至于是否需要将相应费用进行捐赠等处分行为, 理应由权利人决定,演出组织者无权处分。
150.演出亏损,组织者是否还应该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是的。
著作权使用费,是基于作品被使用而产生的费用,实际上与水、电、场租、人员工资一样,属于成本性质的概念,与演出盈利或亏损没有关系,使用者应在演出前获得我会的表演权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151.演出组织者能否用演出票等其他等价物冲抵音乐作品使用费?
不能。
我会作为维护音乐著作权人利益的集体管理组织,所有活动均须与音乐著作权人利益相一致。我会为词曲作者等音乐著作权人统一收取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并将该使用费分配给相应的著作权人。因演出票等其他等价物无法用于对著作权人的分配,也就不能冲抵使用费。
152.演出组织者提出,有一部分演出票作为工作票、领导票、赠票而不对外销售,希望音著协基于此原因减免著作权使用费,其理由成立吗?
不成立。因为:
(1)音乐演出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公式是与观众座位总数、平均票价相关联的,而工作票、领导票、赠票其利用人也是现场观众的一部分,因此当然不应将这部分票务排除在使用费计算范围之外。
(2)这些票本身也是有价的,只是作为演出组织者的“人情往来” 由其直接赠送出去,但是对于其中包含的理应归属于词曲著作权人的使用费,演出组织者无权随意处分,我会也无权放弃。
(3)工作票、领导票、赠票也是演出组织者的一种商业经营方式,能够带给演出组织者其他可期待利益。
153.音著协会员在使用自己创作的作品公开进行现场表演时,是否需要向音著协申请许可并缴纳著作权使用费?
一般情况下,仍需要由演出组织者申请许可并支付使用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这是因为:
(1)作为会员,交给我会代为信托管理的著作权是其个体难以行使的权利,因此为了实现其权益保护的整体效果,必须有统一的操作。
(2)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我会的著作权许可涉及大量音乐作品和众多词曲著作权人,我会维护的是词曲著作权人整体的权益,当个体权益与整体权益在管理程序上发生冲突(此处并非是著作权益冲突)时,需要优先照顾整体。
(3)在发放现场演出的著作权许可时,我会要同时就大量音乐作品的使用与演出组织者进行使用费协商、谈判,此时只有减少、去除个性化操作,才能保证许可的效率。
(4)营业性演出依法应由组织者承担申请许可、支付使用费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表演者。作为我会会员的词曲著作权人,如参加演出,也应由演出组织者负责申请著作权许可并支付使用费。
154.现场表演使用的曲目,音著协的权利如果不完整,是否可以进行授权?
我会将按照所管理音乐作品的授权范围对外发放著作权许可。
155.演出中使用音乐作品进行串烧演唱是按一首作品计算还是多首作品? 使用一首超长作品是按一首作品计算还是多首作品计算?
(1)串烧曲目按照涉及的作品数量计算。
(2)交响乐等超长作品的计算:实际使用超过5分钟的音乐作品,每5 分钟按一首音乐作品计;其中,超过部分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
156.把经过改编、翻译的音乐作品用于演出需要获得哪些授权?
把经过改编、翻译的音乐作品用于公开演唱、演出,则应当获得改编权人、翻译权人和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157.音著协是否可以对曲艺、戏剧、歌剧、话剧、歌舞剧等形式的作品进行授权?如果前述作品中使用到音乐作品,音著协如何授权?
我会管理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而曲艺、戏剧、歌剧、话剧、歌舞剧等作品与音乐作品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同一类作品,因此我会无法对上述作品本身进行授权。
如果此类作品演出时涉及到音乐作品的使用,我会可根据自身管理的权利和具体使用情形进行相应的授权。
158.音著协如何对北京奥运会等大型体育赛事使用音乐进行授权?
我会是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奥运会)的音乐版权服务单位。北京奥运会上使用音乐主要涉及表演权,包括开闭幕式上现场表演音乐、场馆内候场时播放背景音乐等。这些音乐,除了奥运歌曲由北京奥组委享有版权外,大部分需要事先获得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
我会与北京奥组委的合作主要有两部分内容:
(1)就2008奥运会上使用除奥运歌曲之外的国内外音乐作品,我会向北京奥组委发放著作权许可并收取使用费;
(2)就奥运歌曲的著作权,北京奥组委授权我会进行统一管理,包括向其他奥运歌曲的使用者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向相关词曲作者进行分配。
我会对2010年广州亚运会、2011年深圳大运会、2016年南京青奥会等大型体育赛事使用音乐进行授权时,基本上采取了与北京奥运会同等的模式。
159.音著协如何对上海世博会等展览会使用音乐进行授权?
我会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上海世博会)的音乐版权服务单位。上海世博会上使用音乐主要涉及表演权,包括开闭幕式上现场表演音乐、展会期间各种文艺表演、展馆内播放背景音乐等。因为参展国家、单位众多,使用音乐范围广泛,为了保证所涉音乐著作权均有合法授权,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上海世博局)与我会展开紧密合作,其内容主要为:
(1)就上海世博会上组织方使用的音乐,由我会向上海世博局发放使用许可并收取使用费;
(2)就上海世博会上各参展国家、单位自行使用的音乐,由上海世博局为我会提供便利条件,协助我会向各参展国家、单位直接发放许可并收取使用费,具体包括:将我会办理音乐著作权许可的相关内容纳入上海世博会参展规范文件中;提前书面通知各参展国家、单位与我会联系办理著作权许可;为我会提供参展国家、单位负责人的联系信息;在展会服务大厅设立音乐著作权办理窗口;敦促参展国家、单位遵守中国著作权法律、政策要求,主动联系我会办理音乐著作权许可等。
160.表演权与表演者权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区别?在实践中意义为何?
首先,权利主体不同。表演权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内容之一,其权利主体是词曲作者为主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权的权利主体是歌手、演员等表演者;录音录像者制作权的权利主体是唱片公司等音像制作者。
其次,权利来源不同。表演权主要是来源于作品的创作,而表演者权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均是来源于对作品的传播。显然,著作权(含表演权)是基础,表演者权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著作权衍生出来的权利,著作权法上称为邻接权。
第三,权利适用范围不同。作为作品的传播者,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范围较作品创作者更窄一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不享有表演权。
实践中,商家播放背景音乐时,依法不需要获得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而只需要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161.音乐使用者与音乐服务公司签订协议获得音源等服务,在其营业场所内播放音乐是否还需要获得音著协的表演权授权?
仍然需要。
(1)在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依法应当取得代表词曲著作权人的我会的表演权许可。
(2)音乐服务公司是向音乐使用者提供音乐选曲、编排、播放及相关设备的服务公司,并没有资质与能力为音乐使用者全面解决播放背景音乐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3)在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其行为和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音乐使用者,即商家。
162.音著协如何在各地开展表演权许可工作?
(1)鉴于表演权特性——相关使用者遍布各行各业且分布在全国范围,为了保证表演权工作开展的效率,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著作权普法程度等具体情况,我会已经在大多数省区的重点城市设立了地方工作团队,委任了地方首席代表,并发展了一定数量的许可维权合作单位。
(2)地方工作团队主要负责在指定区域内开展音乐作品表演权许可工作,其许可对象包括涉及音乐的各类演出、播放音乐的各类商家等,其工作内容包括调研、洽商、取证等,但是签署许可协议、颁发许可证、使用费的收取、开具发票等财务工作则由我会总部统一操作。
163.音著协的表演权许可覆盖率?
随着全社会著作权意识的提升,使用者越来越重视自身使用音乐作品的合法性问题,尊重词曲作者的创作已经成为大多数使用者与我会的共识。
目前我会已经发放的机械表演权授权许可,已经覆盖到全社会大多数行业,其中包括商场、酒店、宾馆、歌舞厅、酒吧、餐厅、咖啡厅、超市、剧场、家居店、主题公园、嘉年华、健身房、音乐喷泉、展厅、办公楼、写字楼、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场所等各种业态,授权场所超过20000余家,并有越来越多的使用者积极主动地申请许可。同时,演唱会、音乐会等现场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也已经基本覆盖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