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公开传播作品,在实践中,表现为各种形式的首播、重播、转播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 十 条 (十一)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家版权局公告(第2号)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根据国家版权局公告(第2号)之规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非营利机构,从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协会的基本职能包括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分配给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协会是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定许可(含广播权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单位。
付酬标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音乐作品为已发表作品时,符合广播权法定许可的情形,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电视/电台节目中播放该音乐作品,但应支付报酬。
在广播电台电视台将音乐作品的广播权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支付给协会后,协会将根据广播电台电视台提供的音乐作品“使用报告”,将相关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
对于音乐作品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的转付,协会具有一套系统的转付流程。在“使用报告”中列明的作品,对于其中会员的作品,协会将直接分配给会员;对于非会员的作品,协会将在官网上对此类作品及使用信息进行公示,在权利人提供权属证明后将著作权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对于使用报告中无法识别的作品,在权利人提供相应证据后,协会也会将著作权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
付酬及维权诉讼情况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