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公开传播作品,在实践中,表现为各种形式的首播、重播、转播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2号)》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根据国家版权局公告(第2号)之规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非营利机构,从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协会的基本职能包括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分配给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协会是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定许可(含广播权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