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权是把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一种权利。一般来说,复制包括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制作及发行录音带、录像带及CD、VCD、DVD、IC、CD-ROM等数字化制品,影视作品及视听作品的配音音乐,广告音乐,手机、玩具、点歌机等数字化工业产品内置,图书等行为均是对音乐作品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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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的,按照法定许可收费标准即批发单价×版税率3.5%×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
2.CD-ROM、MP3等高容量的数字化制品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按每个数字化制品所含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使用费,即每首音乐作品0.12元×数字化制品的复制数量。
3.音乐作品的长度超过5分钟的,每增加5分钟按增加一首音乐作品计算使用费(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算)。
[标准释疑]:
使用音乐作品首次制作录音制品(即该首作品从未被制作成录音制品,常见于刚刚发表的新歌),著作权使用费按照批发价X版税率(6%)X制作数量计算。如果使用音乐作品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即该首作品曾经被制作成录音制品)那么著作权使用费按照批发价X版税率(3.5%)X制作数量计算。超长的音乐作品,比如小提琴协奏曲梁祝,长达30分钟。如果也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使用费的话对于该首作品的权利人来说非常不公平,所以,按照每首作品通常都在5分钟以内,所以,对于超长音乐作品,每5分钟算一首作品。超出部分不到5分钟的按照5分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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