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铃声侵权涉诉第一案
——清华深讯公司提供手机铃声下载侵犯著作权案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被告:深圳市清华深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号: (2002)深中法知产初宇第11号
结案日期:2002年3月19日
起诉与答辩:
原告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原告根据与作者雷蕾签定的《音乐著作权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对雷蕾创作的《好人一生平安》、《渴望》及《少年壮志不言愁》等音乐作品行使权利。被告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征得作者及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音乐作品通过其经营的“蛙仆网”(www.168wap.com),以提供铃声下载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并牟取非法利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侵权。原告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停止一切侵犯作者雷蕾音乐著作权的行为;
2,在蛙仆网上公开赔礼道歉;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本案的合理支出人民币60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是蛙仆网网站的所有者。2001年2月,被告在该网站上载了原告以上所述的3首歌曲的曲调,给该网站的客户提供铃声下载服务。被告的行为侵犯的仅是原告及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并未给原告及作者造成其它的损失。被告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已于2001年9月停止了侵权行为,并与原告协商支付报酬事宜,原告不予答复。从主客观事实看,被告的侵权时间短,所得收益少,被告只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不应承担原告的所谓合理支出。
法院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音乐作品《少年壮志不言愁》、《渴望》、《好人一生平安》作品的曲作者是雷蕾。1993年12月15目,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协会)与雷蕾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雷蕾同志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协会以信托的方式管理;雷蕾应将授权协会管理的《少年壮志不言愁》、《渴望》、《好人一生平安》等20首音乐作品向协会登记,并为此填写由协会提供的作品登记表;雷蕾对协会授权管理的内容,是指同音乐作品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音乐作品的使用许可证,征集作品的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雷蕾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以协会名义进行:协会为有效管理警方授权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协会管理雷蕾授权的权利带来的收益,应按照协会的章程每年向雷蕾分配两次;本合同不影响雷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与第三方建立的著作权关系: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天雷蕾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雷蕾有权通过终止本合同收回授权协会管理权利,但应在协会收到雷蕾书面通知一年后生效。2001年11月27日,原告与雷蕾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约定:雷蕾同意在主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将其音乐作品在互连网络上载下载及传输的权利授权协会以信托的方式管理:该授权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被告深圳市清华深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清华深讯公司)于1999年3月30日成立。2001年2月11日,清华深讯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了“蛙仆网”网站,网站域名为(www.168wap.com),网站注册号为2027000001031。蛙仆网站成立后,被告将音乐作品《少年壮志不言愁》、《渴望》、《好人一生平安》三首歌曲的音乐作品上载到蛙仆网(www.168wap.com)服务器,以提供给该网站的客户作诺基亚手机铃声下载服务。2001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上述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和原告的许可,擅自使用该音乐作品,已构成侵权。2001年3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律师函提出警告,2001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复函,表示就上述音乐作品的使用许可和使用费问题愿意同原告进行协商,双方协商未果。2001年6月27日,原告委托北京市公证处对被告蛙仆网站使用上述音乐作品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将整个公证过程录制成光盘向法庭提交。被告承认其于2001年2月至2001年9月在蛙仆网站上使用了原告的上述音乐作品,2001年9月以后已停止了该音乐作品的使用。双方当事人对蛙仆网使用雷蕾音乐作品的事实和使用的期限均无异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可就音乐作品的某些权利的行使通过合同的方式建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带有信托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音乐著作权人将音乐作品的部分著作权委托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后,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音乐著作权人委托的权利进行行使。发生纠纷时,根据合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涉讼作品《少年壮志不言愁》、《渴望》、《好人一生平安》的音乐著作权人雷蕾于1993年12月、2001年11月分别与原告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可就上述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录制发行权等权利进行管理,可以同音乐作品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向音乐作品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证,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雷蕾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原告名义进行,发生纠纷时,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补充协议》还约定:上述音乐作品在互连网络上载下载及传输的权利亦授权原告管理,并确认该项授权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原告依据上述合同而获得的对《少年壮志不言愁》、《渴望》、《好人一生平安》音乐作品的部分著作权行使管理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是与该音乐作品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作为本案主体是适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非依法律规定未经音乐著作权人及与音乐作品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授权,不得擅自使用音乐作品。被告未经音乐著作权人及原告的许可,以商业营利为目的,将上述音乐作品以数字化的形式在蛙仆互连网络土进行传播,该传播方式虽然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公开录制发行、播放等方式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为实现作品向社会公众的传播作用,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其行为侵害了音乐著作权人雷蕾对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应承担侵权的氏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以及承担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周,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60000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赔偿损失应考虑侵权持续的时间和范围、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赔偿。依照199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是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第45条第5项、第8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清华深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少年壮志不言愁》、《渴望》、《好人一生平安》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清华深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被告应付之数,迳付原告)。
案例评析:
本案是2001年10月《著作权法》修订明确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前,音著协作为中国大陆音乐词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针对当时逐渐“发烧”的网络音乐热潮,尤其是手机铃声下载这种新颖的音乐娱乐方式,提起的第一起著作权民事诉讼。正因如此,本案审结后很快便被作为范例编入了有关法学教材,亦被产业界和法律界人士广泛引述。
本案判决的闪光点之一,是继1994年“张学友上海演唱会”案之后,又一次以判例形式确认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尤其是在缺少权利人基于网络环境下的维权实践的情况下,为进一步确立和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中国司法审判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而另一可谓“开先河”之举的,是本案判决明确了以营利为目的,将音乐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的方式,虽然与录制发行、公开播放的方式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实现了作品向社会公众的传播,属于使用音乐作品牟利的一种方式。这一认定不啻是将当时相对滞后的法律条文与最高法院针对网络环境下维权需要所出台的司法解释结合统一的,在审判层面上“与时俱进”的有益尝试。
时至今日,像本案涉及的这种有着明显早期网络侵权特征的手法,已被我国《著作权法》以及陆续颁布的相关法规所明文禁止,也已被绝大多数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摒弃,更加隐秘的新型侵权手法随之出现;与之相应的,中国移动等运营商自身开始进行直接提供移动增值服务内容的尝试,有关法规也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惩罚侵权行为的量化标准,在维权活动中像曾经困扰本案的下载数量统计、索赔额标准等问题也被新的技术问题或法律疑难所替代。总之,在信息网络环境下进行卓有成效的著作权保护工作,仍是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