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引进海外唱片
——上海声像出版社引进版音像制品侵权案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被告:上海声像出版社
案号: (2003)二中民初字第6285号
结案日期:2003年7月3日
案情简介:
2002年6月11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长安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由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在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音乐书店购买了由上海声像出版社出版的版号为:ISRC CN-E04-00-312-00/A.J6的《巫启贤 寻贤启事》磁带两盒。经查,该制品使用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为此2002年10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上海声像出版社引进的原版唱片《巫启贤 寻贤启事》未经过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使用了该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构成侵权,要求法院追究侵权者侵权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在该案中,涉案磁带使用了陈佳明作词的五首歌曲:1.《我感觉不到你》,2.《梦与现实》,3.《不该让你等太久》,4.《爱那么重》,5.《太傻》。根据协会与陈佳明所签约的出版公司的委托管理协议,协会有权管理陈佳明创作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并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涉嫌侵犯其管理的著作权的使用者提起法律诉讼。
法院审理结果:
经过法院调解,上海声像出版社愿意向协会赔偿著作权使用费25000元,协会向受理法院申请撤诉。到此,该案终结。
案例评析:
本案带给我们的思考,第一,什么是引进版,引进版同其他音像复制品有什么不同?第二,引进版通常存在的词曲作者版权被忽视的状态该如何解决?
所谓“引进版”是指在音像制品领域,由海外授权方授权境内引进方复制发行海外的音像制品。在这一领域经常出现的问题就是海外的授权方作为引进版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人,通常只授权引进方复制发行其享有录音录像制作权的原版唱片,而唱片所涉及的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往往被忽视。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就是复制发行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了著作权人的作品。但本案反映出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就是在引进海外唱片的时候,往往引进方与授权方单就邻接权有详细约定,而词曲著作权两者均未提及。从授权方的角度看,使用人是引进方,该由引进方自行解决词曲著作权授权的问题。而引进方认为,自己在引进原版唱片时已支付了高额的原版引进的版税,当然应该由授权方从这笔费用中分出一部分作为词曲著作权人应得的著作权使用费。
看似双方的说法都有道理,但实质上,授权方不是词曲著作权人,他们无权代替著作权人出价,签订授权使用合同,收取词曲的著作权使用费。而出版发行引进版的引进方是事实上的音乐使用者,他们从授权方支付对价购买到的只是邻接权----录音录像制作权,也就是说他们在出版发行时购买了授权方的原版母带,不需自行录制音乐作品。而使用音乐作品复制发行唱片,还须经过词曲著作权人授权,向词曲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样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所以,引进方以已支付高额版税为由拒付词曲著作权使用费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对于这类的普遍现象,笔者给出的建议是,作为海外音像制品的引进出版发行人,必须要从合法的渠道获得词曲著作权人、原版唱片的领接权人的双重许可,才能够合法的使用音乐。在引进原版唱片时,词曲著作权人与领接权人的授权缺一不可。
为此,国家版权局在2000年9月13日发布名为《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权[2000]38号)的文件。要求国内音像出版单位在引进境外录音制品时,与授权方明确约定词曲著作权付酬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