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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歌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关于国歌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会曾向国家版权局致函问询,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在2005年5月16日国权办【2005】17号文件《关于对<世界各国国歌>编辑、配器版权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答复如下:
首先,从文艺创作的角度而言,国歌和其他文学艺术作品并无本质差别,应当同等地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次,国歌著作权的保护期应当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来判断,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发表权和各项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第三,对于外国人创作的国歌,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如果根据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的,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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