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会员单位2008北京奥运会、2010上海世博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音乐著作权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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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2010-10-19

常见问题

 

问: 什么是著作权?

答: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问: 什么是音乐著作权?

答: 即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问: 使用音乐为何要取得许可?

答: 因为法律赋予音乐作品的创作者著作权,《著作权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音乐作品的创作过程是创作者付出心血和劳动的过程,使用者使用音乐时,即是使用了创作者的著作权,因此,使用者理应依法尊重创作者的著作权,向其支付报酬。。

 

问: 什么是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

答: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相对于音乐著作权人个人行使权利而言,是众多的音乐著作权人通过一个统一的机构,并以这个机构的名义,共同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行使自己的权利。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建立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普遍成立有这样的组织。

 

问: 为什么要开展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答: 首先,与其他种类的作品相比,音乐作品更容易传播,更容易获得,音乐作品的使用更具有零散、广泛、大量和即时特点。因此,音乐作者个人无法掌握音乐作品的使用情况并对之进行监督和控制。例如,一首歌曲在距作者居所遥远的地方,甚至在国外被用于歌舞厅的一次演出,作者几乎完全不可能知晓。其次,使用者难于就每一次使用每一部作品向每一位作者取得授权,尤其是在一次使用涉及很多作品和很多作者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出现要么就不使用要么就不保护的极端情况,有必要实行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在保障音乐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也方便音乐作品的使用。

 

问: 什么是邻接权?

答: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因为它与著作权紧密相连,故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两者关系密切,邻接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等。

 

问: 什么是法定许可?

答: 法定许可是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法定许可证”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制度。各国适用法定许可使用的作品的范围有所区别但普遍限于已发表的作品。并且对著作权人特别声明不许使用的,也排除在法定许可的范围之外。

 

问: 适用法定许可的授权范围?

答: 将非首次制作的录音制品的制作成CD、盒带等录音制品;在为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中使用音乐作品;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的音乐作品等均属于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问: 如何计算保护期限?

答: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音乐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按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后的作品属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如果是合作作品,以最后死亡的作者谢世50年后为期计算。

 

问: 什么是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答: 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是作者身故50年后,不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的作品,此类作品自动进入公有领域。

 

问: 使用所有的音乐作品都需要付费吗?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音乐收费吗?

答: 如果所用的音乐作品是在著作权人权利保护期内的歌曲就要付费。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的音乐作品不需要付费。可以不经许可免费使用。

 

问: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怎样一个组织?

答: 协会是由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国家版权局共同发起,依法成立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经国家民政部登记的非营利社团法人。不同于一般的协会,是由音乐著作权人参与管理,专门维护曲作者、词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机构,协会的日常工作还受国家版权局的监督和指导

 

问: 协会是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吗?

答: 协会是唯一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但不是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因为其他作品,如文学作品,也可成立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问: 我们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得到的授权包括哪些?

答: 协会授权的权利包括词、曲的著作权,是一个相当广泛的概念,具体体现为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复制发行权和网络传播权。简言之,协会只管理音乐著作权人个人难以行使的权利。

 

问: 协会有什么权利收费?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协会是《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 权利来源:会员的授权、海外签约协会的授权、国家规定的收转。《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条等规定,是我会行使权利的法律依据。

 

问: 外国作品在中国使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能否授权?

答: 《著作权法》第2条中规定了外国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目前,协会已与41个国家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基本上涵盖了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的歌曲,因此外国作品在中国使用,协会可以授权。

 

问: 协会授权使用者使用会员的作品,是否就是将著作权转让给使用者?

答: 不是。协会对音乐作品采用的是集体管理的方法,著作权人在加入协会后,将其作品的著作权以信托方式交由协会来管理。因此,协会的正常授权只是许可其在规定期限及范围内使用音乐,著作权归属并未发生变化,不是将作品权利转让给使用者。

 

问: 著作权人以信托方式将作品交给协会管理后,自己还能行使合同约定的作品权利吗?

答: 不能。按照国务院200531日开始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与协会订立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协会行使的权利。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因授权的不统一而导致音乐市场的混乱,同时也尽量避免权利人在向使用者授权时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权益的不必要的损失。

 

问: 协会为何要从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中扣除管理费?

答: 根据协会加入的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的章程,协会为非营利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中要扣除部分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协会正常工作所需的费用,主要用途为支付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协会的软硬件设备等办公。

 

问: 应在何时取得授权才可使用音乐?

答: 应该在使用音乐作品前提出申请并办理许可。

 

问: 协会怎样确定使用音乐作品的收费标准?

答: 主要依据以下五个主要因素:使用者的经营活动对音乐作品的依赖程度;使用音乐作品行业的规模和盈利情况;发放许可证和收取使用费操作的繁简程度;市场环境和消费指数;国际惯例等。

 

问: 使用者如何取得授权?

答: 可以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证部及音乐使用地的协会地方办事处联系。许可流程

 

问: 使用者不领取许可证怎么办?

答: 协会严格依法办事,并在此基础上争取与使用者保持良好的关系,通过宣传、教育、说服使用者建立著作权意识,自觉地以合法方式使用音乐作品。协会还通过采用适中的收费标准和尽可能方便的操作程序,争取使用者给予积极合作。如果使用者无视法律规定,坚持擅自使用音乐作品,侵犯了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协会将进行交涉,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将提起行政处罚、法律诉讼。

 

问: 协会有什么办法控制对音乐作品的使用?

答: 对于比较固定和稳定的使用者,协会定期(通常是一年)发给许可证,将对音乐作品的使用事先纳入许可证管理的范围。对于个别进行的使用,协会通过各种信息来源了解其发生或将要发生,尽可能争取事先发给许可证。协会将在文化活跃地区的大城市设立地方办事处,形成网络,检查未经协会许可使用音乐作品的活动,督促其与协会签订一揽子许可证或向协会领取单项许可证。

 

问: 协会的地方办事处是怎样工作的?

答: 协会的地方办事处是协会的派出机构,其工作人员是协会特聘的地方代表和他录用的助手。目前协会已在北京、上海、天津、杭州、深圳等直辖市、省、市设立地方办事处。地方办事处的职能是:协助总部发展会员;掌握主管地区使用音乐作品的情况,向使用者发放许可证。

 

问: 协会的收费标准是否需要经过物价局批准?

答: 不需要。协会代著作权人行使民事权利,属于私权利范围,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不会直接干预。但由于我会集体管理的特殊性质,标准需要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向国家版权局的上报备案。

 

问: 我们交费后,协会能不能提供正式发票?

答: 可以。我会总部有正规的税控打印机。在总部办理的许可业务,可直接获得正式发票。在地方办事处办理的许可业务,可以由各地方办事处先开具临时收据,再由总部统一开具正式发票进行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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