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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网站传播音乐作品相关版权问题探讨——从腾讯视频传播张杰演唱会被诉著作权侵权案看

2021-03-31

2021年3月1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起诉腾讯视频侵犯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腾讯视频败诉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涉案歌曲之一《九妹》涉及到“张杰-九妹(张杰2018未LIVE巡演北京站)”演唱会(以下简称“涉案演唱会”)视频。腾讯视频在庭审中表示涉案演唱会是由第三方泰洋川禾音乐公司组织举办、执行演出和负责处理相关版权问题,并且已取得泰洋川禾音乐公司的独家网络传播授权,不承担侵权责任。对此,经法院核实查明,音著协曾向北京罗盘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而并非泰洋川禾音乐公司)授权过涉案演唱会现场的线下表演权,但未对现场录制及网络传播进行授权。第三方泰洋川禾音乐公司并未取得涉案歌曲的现场表演、现场录制及网络传播的许可授权,腾讯视频亦未取得相关授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视频网站在使用、传播包含音乐作品的视频时应当如何处理相关版权问题才能做到合法使用,避免侵权呢?借此案件我们共同探讨。

 

视频网站的视频内容从来源上讲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视频网站自己制作,如视频网站的自制节目,另一种是从第三方采购的视频内容。不论是哪种情形,如果视频里面有使用到音乐作品的,都应当先征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后,方可制作、传播视频内容。视频的制作、传播是不同的使用方式,至于应当由谁来解决版权问题,应当遵守版权领域公认的“谁使用谁解决”的基本原则。拿演唱会或综艺节目举例,演唱会或综艺节目的演出组织者应当在演出前取得演唱会或综艺节目在现场表演时涉及的线下表演权许可。根据2021年6月1日即将实施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如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除此之外,演出组织者均应事先取得线下表演权许可再公开表演。如果演唱会或综艺节目还有后期传播的需求,则必定会有现场录制的环节,此时应当由现场录制主体取得节目录制涉及的复制权许可,这里的录制主体往往是演唱会的组织举办方或综艺节目的制作方;如果演唱会或综艺节目涉及到线上直播、转播或点播等网络传播的,那应当由负责传播的网络平台取得相关的版权授权。这样才算完整解决了每个环节涉及的版权问题。

然而,现实中经常出现本案中的情况,视频网站通过第三方采购视频内容时往往想要通过第三方拿到完整的授权链条,并将所有版权责任都归给第三方承担,这样处理对于视频网站来说虽然看似省时省力又简单,但实际上则是对版权责任的一种放任自流与漠视。实际上,第三方授权的视频内容可能已经多次转手,授权链经常也无法做到清晰完整,如此出现本案中的情形就不足为怪了。从本案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即使视频网站试图将所有责任都转嫁到第三方内容提供方也无济于事,最终还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从操作的可行性上来讲,演出组织者很难预料后期演出内容的传播途径,也很难在使用前就将所有环节的版权授权都拿到。而同一首音乐作品不同使用环节涉及到的表演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往往也都分散在不同的权利方手里,所以让上游第三方解决完所有环节涉及的版权是不太现实的。

综上,我们倡导视频网站能够正视自身平台涉及的著作权问题,而不是想当然地仅仅通过与第三方的采购协议就能解决视频内容涉及到的所有版权问题。我们倡导所有使用者在使用前都能够重视并解决著作权问题,共同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版权环境。

作者:刘晓燕、马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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