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勃发展的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
——回望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走过的近三十年历程
2021年6月1日,新修改《著作权法》生效实施。回首往昔,《著作权法》实施已经30个年头。我国的《著作权法》作为一项民法领域内的特别法,其颁布和实施对我国来说,其意义之深远、影响之巨大不言而喻。
《著作权法》的核心立法目的是保护各类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益,这是《著作权法》的立法之本。只有广大创作者的著作权益得到切实的承认和有效的保护,一个国家才能有源源不绝的文化原创动力。
我们欣喜地看到,30年来随着《著作权法》在全社会各个领域的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意识已深入人心,各类盗版侵权现象也得到了有效遏制。著作权法律体系有诸多要素,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
著作权人从单打独斗到协同作战
经过一百多年来国际、国内的实践,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一个国家的普及实施程度已经成为衡量这个国家著作权法律实施水平高低的重要标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基于作品合法有偿传播的需要而产生,作为著作权行使和保护的一种主要手段,其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项法律制度让众多作者个体的单打独斗迈进现代协作体系,使得《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和对作品的传播得以取得平衡,著作权法律体系得以有效运转。从表面上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仅是一个从事著作权收费和分配的权利人组织,然而,从更深的层面来说,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涉及的功能和意义,绝非仅仅是收费组织这么简单。
首先,从著作权人角度来看,由于原创作者长期处于弱势地位,无论是信息获知能力,还是谈判议价能力,均无法与一直处于强势地位的使用者相比。因此,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提高权利人一方的谈判地位和议价能力,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好的权益回报,而且还通过集中管理和许可,节省了个人与使用者一对一许可所需的高昂交易成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可以通过监测工作,防止盗版,并进行维权工作,这些功能使原创作者不仅在著作权交易中受益,也提高了其社会地位。
其次,对作品使用者来说,要在其大规模的作品使用行为中,履行著作权法律义务,实现成本也可以不需过高。因为集体管理组织提供的著作权集体许可方式以及一揽子服务可以使用户大大节省单独交易的成本,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也可以得到保证,不再担心交易成本和使用合法性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在著作权个体难于行使的权项领域内,著作权集体管理可以说是唯一有效的著作权兑现方式。
此外,从一个国家的文化发展角度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也起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该制度保证了作者个体难于行使的权利可以成为现实权益,创作者在这样的法律制度的保护和激励下,可以激发其创作热情和能力,为社会提供更丰富的文化产品。同时,由于文化产品的繁荣,也将促进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制度具有这些功能和意义,是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律制度长期历史实践检验和积累的结果。
从“摸着石头过河”到成为“桥梁纽带”
早在1990年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之时,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于当时的中国大陆还太过生疏,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是一片空白,因此最终未能写入该法。但是在1991年5月制定实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却体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内容,这是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最早的法源。
随着1991年中国《著作权法》的实施和1992年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在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国家版权局的共同发起和推动下,中国大陆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于1992年12月17日正式成立,音著协法律主体上属于社团法人和民间组织——是专门维护音乐作品(即词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在音著协建立最初的几年,发展可谓举步维艰,因为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实践上,中国大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都处于摸索状态。在当时的社会经济和法制环境下,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其实并没有多少人了解。对于这项有关著作权的特别法律制度如何在中国大地落地实施,在当时的中国谁都没有经验。音著协的创立者和管理者们可以说是“摸着石头过河”,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把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做大做实,扎扎实实地为广大原创作者们谋福利。
在近30年的发展历程中,音著协作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的拓荒者,顽强地坚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基本准则,并成功地在我国这个著作权保护历史不长、基础薄弱、法制条件有待完善的新兴经济国家探索出一条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路径,为中国著作权保护体系的完善作出了贡献。在全力推进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同时,音著协也在总结经验教训,摸索出了适合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思路——“一个走出,两个适应”,即“走出僵化,适应国情,适应市场”,并将自身秉持的“服务会员、服务音乐著作权人、服务音乐使用者、服务社会”的服务理念发扬光大。在推动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深化文化产业大改革、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的宏观形势下,音著协能够凭借专业水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项国家重大活动中成功进行音乐著作权管理运作,展现出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产业的重要影响力。
可以说,音著协已不仅是连接会员和音乐使用者之间的桥梁,它更成长为一支能够在整个文化创意产业链条上发挥“纽带”作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专业队伍。音著协还克服种种不利因素,全面拓展许可工作,探索出“许可+服务”的新型许可模式,减轻与音乐使用者冲突的强度,尽力创建著作权人与使用者的和谐社会关系。不论针对同行业音乐使用者授权的深度,还是对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地域音乐使用者授权的广度,音著协许可工作成效也较为显著。
目前音著协国内会员人数从最初的不足300人已增至超过一万人,涵盖国内绝大部分知名音乐作者,会员人数逐年稳步增加;所管理的音乐作品达1400多万首,范围遍布世界多国;在费用分配方面,音著协每年均严格按照国际标准制作并公布年报,按照会员大会制定的分配规则,公开、公正、透明地为会员分配,确保会员权益得到充分保障。2020年,音著协各项著作权收费总额已经突破4亿元人民币,历年给广大音乐著作权人收取的各项著作权使用费总计已经超过26亿元人民币,管理费比例年平均在18%左右,收费总额中的绝大部分著作权使用费都分配给了广大音乐著作权人,并已初步建立起广大音乐著作权人与广大音乐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渠道。
构建“高速路网”助推版权产业发展
德国哲学家康德曾言:“作品是作者用一种特殊形式所作的公众演讲,这是作者与生俱来的人权。”作品的原创作者对于任何一个民族都是其文化产生和传承的基础和源泉,而作品既是原创作者的劳动成果,也是其在各种经济环境下赖以生存的等价交换物。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发展和传承离不开稳定存续的原创作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是近现代人类社会所创立的、解决原创作者与作品传播使用者之间利益平衡关系问题的最佳制度手段。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体系好比一个国家著作权法制体系中的一条“高速路网”,它能够高效便捷地实现海量著作权人与海量使用者之间的权益交换,建立起广大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是一个国家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面。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的有无和好坏,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普及实施水平的高低。
随着著作权法制水平的逐步提高,除音著协以外,我国还分别建立起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4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别负责音像、文字、摄影和电影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作为我国《著作权法》实施的衍生产物和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在中国大陆生根发芽,蓬勃发展。相信随着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将对我国总体版权保护水平和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
作者:刘平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理总干事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1-07-22
原文链接:http://data.chinaxwcb.com/epaper2021/epaper/d7526/d7b/202107/1180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