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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音乐服务公司著作权“担保无效” ——福州五四泰禾城市广场侵权使用音乐被判赔

2022-03-16

近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称“音著协”)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就音著协起诉被告福州中维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维物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侵害音乐作品公开表演权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提供的其与背景音乐服务公司北京瑞迪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迪欧”)签订的《每刻音乐(MakeMusic)服务协议》及《承诺书》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被告未经音著协及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将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使用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就单首音乐作品向音著协赔偿人民币8000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营业场所内播放背景音乐,需获得音乐词曲作者等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2019年,音著协发现中维物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福州五四泰禾城市广场(简称“五四泰禾广场”)中长期将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使用。音著协福建首席代表办公室工作人员先后多次通过发函、上门拜访等方式积极与中维物业公司沟通,希望其能解决五四泰禾广场侵权使用音乐作品的问题。中维物业公司以其播放的背景音乐是由瑞迪欧提供,且其认为瑞迪欧已经在合同中承诺如果中维物业公司在使用音乐作品时与第三人发生音乐著作权纠纷的,由瑞迪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中维物业公司认为其无需向音著协取得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也无需就此承担任何责任。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为了更好地维护音乐著作权人权益,打击侵权行为,音著协以中维物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侵犯音乐作品表演权为由,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对音著协的诉求给予了支持。

在本案中,被告方一直被音乐服务公司的“承诺”所迷惑,最终在播放音乐服务公司提供的曲库音乐作品时侵权,不仅被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给自己的商誉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在我国著作权制度设计和实践中,音著协是中国(除港澳台外)唯一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专门维护词曲作者等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不仅对自身会员提供服务,音著协还通过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管理着全球范围300多万词曲作者的超过1500万首音乐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国内外上百年的实践早已证明,在长期、大量、频繁播放背景音乐的情形下,商家要想解决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合法授权问题,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获得表演权许可,是有效便捷的根本途径。针对商家播放背景音乐,音著协的音乐作品(词曲)表演权授权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行一揽子许可,总体解决、效率最高、成本最低、风险最小。

近年来,一些背景音乐服务公司在向使用者提供音乐内容服务的同时,也表示自己可以一并解决著作权问题,然而,这些服务公司利用背景音乐商家缺乏音乐著作权专业知识,或者以音源复制权等一些不相干的权利偷换词曲著作权人表演权的概念,或者以享有少量词曲作者表演权的作品附带大量没有权利的音乐作品进行授权和担保。音乐服务公司向商家提供的服务,本应是结合商业使用场所的特点,对海量的正版音乐作品进行专业化设备技术服务,最终在听觉感受上实现美化商业环境的目的,但在一些音乐服务公司的虚假著作权担保中,背景音乐服务变成了“逃避著作权”的不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广大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最终也损害了背景音乐使用商家的利益。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其中明确提出“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支持和监管”,这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首次在党的政策纲领性文件中被明确体现。因为只有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广大音乐著作权人与广大背景音乐使用商家的利益平衡关系,促进合法使用音乐,真正为建设一流营商环境起到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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