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称“音著协”)收到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就音著协起诉被告成都天府新区天兴优艺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称“天兴优艺娱乐公司”)侵权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主办的演唱会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歌曲,应向音著协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十万余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应当在演出前取得其演出中所涉及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在中国大陆地区,音著协管理全球范围内超过1500万首音乐作品,为了保证在演出中合法使用音乐作品,演出组织方通常会在演出前与音著协联系获取演出使用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
天兴优艺娱乐公司在其举办的“杨千嬅MY BEAUTIFUL LIVE”世界巡回演唱会中未经许可使用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为维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音著协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按照音著协的现场表演使用费标准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并由被告承担音著协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合理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音著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已构成对音著协就涉案音乐作品所享有的表演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在判决中,按照音著协公示的使用费标准*对侵权使用者进行了判赔。
*注:音乐会、演唱会等现场表演的音乐著作权使用费 = 座位数×平均票价×4%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有力地维护了音乐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对于音乐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能够鼓励和激发权利人的创作热情、维护公平合法的音乐作品使用秩序,还能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有效促进我国音乐市场的良性发展,并为我国文化强国建设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