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针对协会的不当诉讼被法院驳回
日前,北京某音乐版权代理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协会告上法庭,但经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判决其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该公司诉称其将自身拥有著作权的两首歌曲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别提供给两家SP公司,以共同经营电话彩铃业务。但经协会核查,上述歌曲的著作权属于协会管理,遂向两家SP公司发函,请求其停止未经许可的侵权使用行为。其后,两家SP公司暂停了与
原告的合作。因此,原告主张协会的发函警告造成了其与两家SP公司的合作中止,并损害了其商业声誉和经营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要求协会在《法制日报》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一元钱。
对此,协会认为,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原告纯粹商业性质的版权代理公司身份存在重大区别,根本不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既是协会的会员,又是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他们一方面没有对作品的网上权利声明保留,长期接受协会为其分配的网络授权收益,另一方面却又利用自己公司的名义对外授权牟利。当协会本着会员的利益,合法履行正常职能发函敦促使用者解决音乐著作权问题时,使用者暂停了与原告公司的合作,该公司才恶意兴诉,企图混淆视听,转嫁由于自身缺乏商业信用导致的不良后果。因此,协会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双方举证、质证和当庭辩论,法院查明事实并判决:鉴于协会是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其代表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发函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对SP公司的警告提示更不属于经营行为,并没有排挤原告的市场地位,没有贬低损害原告的商业声誉,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由原告公司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