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为使音乐作品与应用需求更加契合,对音乐作品进行改动的情形很多,如广播电台电视台为节目播出的需要而对音乐作品改动歌词,演唱会为某一首作品重新谱曲等,各种形式的改动屡见不鲜。但由于对改编权问题的不了解,不经许可随意改动他人作品而被权利人追责的事件日益增多。那么,作为音乐使用者,如何合法合规改编使用音乐作品,需要厘清以下核心问题:如何确定是否对一首作品进行了改编?如何确定是否侵犯了作品的改编权?
一、如何界定改编
1.关于涉及改编的一般情况
改动情况 |
表现形式 |
是否发生改编 |
旋律不变,改动歌词,形成新作品 |
改词不改曲/重新填词等 |
是 |
歌词不变,改变旋律,形成新作品 |
改曲不改词/重新谱曲等 |
是 |
改动旋律和歌词,形成新作品 |
改词改曲 |
是 |
根据已知的主旋律和创作者希望表现的风格,为音乐作品编写伴奏,改变作品速度等的过程 |
编曲 |
否 |
将多首歌曲连在一起并不改变原歌曲的旋律和歌词 |
歌曲联唱 |
否 |
将多首歌曲通过选择、编排在一起并融会贯通成一首新作品 |
歌曲串烧 |
否 (涉及汇编权) |
2.改编&汇编&编曲&配器怎么区分
(一)改编&汇编
Ø 相同点:都形成了新作品
Ø 不同点:改编——改变了原作品,产生了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汇编——未改编原作品,但是把若干原作品或片段汇集成了新作品
(二)改编&编曲
Ø 相同点:都对作品进行了一定的编排
Ø 不同点:改编——一定产生新作品
编曲——不产生新作品
TIPS: 什么是编曲?
编曲不会改变主旋律,编曲可以是在单旋律基础上,通过选择不同乐器去增加和丰富音乐的厚度,使其变得更完整的一个过程。简单说,编曲是为曲作者创作出的主旋律添加各种乐器的伴奏,或在曲作者已经完备了伴奏的基础上,编曲者只需要选择合适的乐器去演奏。
改编权是法律概念,编曲是音乐术语。严格说,编曲并不涉及改编。
(三)编曲&配器
编曲过程中,涉及对不同乐器的选择来实现创作者想要的风格,这里就涉及配器的问题。通常,编配不分家。
以上并不能完全穷尽各类对音乐作品的改动形式,但是基本涵盖了实践中已有共识的对改编的范围界定、操作习惯。
厘清概念,至关重要。
二、合法改编必选的正确选项
1. 事前沟通!
改编需要征得权利人的同意,而且必须是事前,如果事后再与权利人沟通,或者被权利人发现其作品被改动,改编权被侵犯,那么,事情的性质截然不同。明知或应当知道改动行为会侵犯权利人的改编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则存在侵权的故意。
实践中,对音乐作品的改编可能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即便不确定是否会改,不确定怎么改等等,为了将所有“不确定”变为最大限度的“确定”,提前化解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只要存在会改动的可能性,就应该如实将改编意向提前告知相关权利人或通过音著协与相关权利人取得联系,以方便下一步操作。需要提示的是,虽然“改编权”不是音著协集体管理的权利项目,但音著协可以协助使用者与权利人建立联系,获得改编权授权。
2. 与谁沟通?
被改编音乐作品所有的权利人。
这些权利人可能包括词作者、曲作者、译者等,改编需要征得所有著作权人的一致同意。如果在一首改编作品的基础上再度进行改编,那么还要取得原改编者的许可。基于一首音乐作品的一体性和完整性,改词只问词作者,改曲只问曲作者的想法都是错误的。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因此,涉及有作者去世,但在保护期内的作品,改编仍然需要获得继承人的授权。
3. 尽早沟通!
一首音乐至少涉及词曲权利人,因此,要征得各个权利人的同意,争取事前解决问题,一定要提前!尽早!不论使用者自己去联系权利人,还是通过音著协辗转协助都需要一定的沟通时间,而这个时间的长短是不可控的。
在改编并后续使用音乐作品前,要确定改编情况,征得权利人同意并支付相应报酬,谈妥改编事宜,看似难度较大,但是,这一矛盾并非无解,而且在实践中,已经有妥善解决的成功先例:某电视台在改编使用音乐作品前跟权利人打过招呼,各方始终保持着持续的沟通状态,双方最终达成合意。虽然这一过程直到节目播出才完成,但是,由于提前、及早尽到了事前的注意义务,使得整个获得授权的过程进展顺利。
三、从现在开始要杜绝的错误认识
★ 关于“6小节”,“8小节”之内不算改编的“传说”
业界并不存在任何对小节数和时长的“宽限”标准,涉及对音乐作品一定程度的改动,不管少于所谓的几小节,只要是实质性地改变了原作品内容,均涉及改编权问题。
★ 仅为“播出节目”、仅为“演唱会需要”等目的,就这一期节目,就这巡演的这一站,就这一次改动
以什么目的进行改编不是认定改编行为是否发生、是否涉及改编权的因素。举一个例子,慈善演出主办方的出发点是做慈善,但是,表演使用了他人的音乐作品是实实在在的使用到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需要征得表演权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因此,即便是慈善演出也只能以主办方所得的收入,如票房收入,而不能拿本不属于主办方,而属于他人——音乐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去做慈善。同理,只要改编过音乐作品,如播出、演唱,就应当事先获得改编权许可。
同时,改动后就使用一次并不是抗辩理由,未征得权利人的同意,达成合意,支付报酬,即构成侵权。改编权成立的关键词是什么?“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两个要件一经成立,改编行为遂发生,至于使用几次,不影响是否侵犯改编权的认定。
四、关于新作品的后话
在事先征得原作者同意,改编作者在与原作者协商改编许可事宜时,关于新作品的权利归属会有两种情况:
第一, 一次授权对应一次性改编,新作品中改编作者不占有任何权利比例,即原作者只同意在节目中的这一次改动;
第二, 经与原作者协商一致,改编作者成为了新作品的权利人之一,即改编权人,在新作品享有权利比例。
(作者:樊煜、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