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称“音著协”)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在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被告北京爱乐经典管弦乐团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演出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向音著协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7000余元人民币。
自2015年起,北京爱乐经典管弦乐团在其举办的音乐会中,多次使用日本著名音乐家久石让先生等创作的知名作品,如:《菊次郎的夏天》《月光的云海》《那个夏天》《水之旅人》《再度(千与千寻)》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就此,音著协曾多次与北京爱乐经典管弦乐团沟通其演出中使用这些作品的许可问题。沟通未果,音著协于2022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北京爱乐经典管弦乐团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认定北京爱乐经典管弦乐团行为侵权并应向音著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为什么音著协可以代表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也就是说,音著协作为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外)唯一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要其获得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当使用者未经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时,音著协就可以作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音著协是如何获得这些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
音著协获得授权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加入音著协,成为音著协会员。通过与音著协签署的入会合同,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以信托的方式将其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人个体难以行使的权利授权音著协管理。第二种是与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外)以外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署相互代表协议后,音著协即可在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外)管理该同类组织会员作品的相关著作权。音著协于1994年加入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在音乐作品著作权国际保护体系的框架下,音著协已与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同类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管理着世界范围内300多万词曲作者的超过1600万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所涉及音乐作品的权利人久石让先生等人是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会员,因音著协已经与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所以,音著协有权在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外)以自己名义为久石让先生等权利人主张权利。
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外)音乐家的作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被使用的话,如何许可或维权?
当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外)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播放背景音乐、广播电视台播放、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时,因为这些使用方式具有音乐作品使用量大、随机等特点,同时又面临跨国家或地区间的使用,这些著作权人很难与使用者联系谈判许可事宜。另外,从使用者的角度,因其使用音乐数量巨大、随机,这些使用者不可能逐一联系权利人去逐一获得这些音乐作品的使用许可,都是从其所在国家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许可。因此,如果著作权人是音著协的会员,该国家或地区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根据与音著协签署的相互代表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代表该会员对使用者发放许可或主张权利,并将其收取的许可使用费扣除相关费用后转交音著协,然后由音著协分配给该会员。如果著作权人不是音著协的会员,则该国家或地区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法代表该著作权人行使权利。
无论是音乐作品引进来还是音乐作品出海,音著协通过音乐作品著作权国际保护体系都能够有效化解风险,全面维护音乐作者权益,提高音乐使用者获得许可的效率,充分发挥音著协作为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重要作用。繁荣音乐文化产业,离不开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护航,也离不开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这一重要泉源,更需要广大音乐使用者尊法守法,合法使用音乐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