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砥砺奋进:音著协表演权许可收入首次突破亿元大关

2024-02-05

 在刚刚过去的2023年,新冠疫情虽然基本结束,但各行各业经过三年的疫情冲击尚未完全恢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称“音著协”)的许可拓展工作仍然面临着不小的困难。一年来,音著协始终不忘初心使命,努力加快工作创新步伐,不断提升工作效能,最终实现年度许可工作稳中有进的良好成绩。其中,涉及商超、酒店、餐厅等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以及演唱会、音乐会等现场演出的表演权许可工作表现尤为突出,其年度许可使用费总额达到1.13亿元人民币,首次突破亿元大关。这是一次历史性突破,标志着我国著作权社会普及程度、音乐著作权保护水平的显著提升,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法制文明建设的显著进步。

 依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据此,表演有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形式:

1)现场表演(亦称为“活表演”)是指: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或朗诵诗词等形式的现场公开表演。

2)机械表演(主要涉及播放背景音乐)是指: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

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是词曲作者等音乐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核心财产权利。同时,由于音乐著作权人个体普遍难以有效行使此项权利,因此它也是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许可维权工作中的主要权利。就全球范围来看,凡是著作权保护水平较高、制度较为成熟的地区,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表演权许可业务的行业覆盖面也非常广泛、许可金额也非常高。相较而言,我国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实践起步相对较晚,社会层面版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同时又长期存在立法不够完善、司法判赔力度有待增强等问题,因此音著协在开展表演权许可业务的过程中一度困难重重。

表演权许可具有天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音乐作品表演权许可涉及以机械表演或现场表演方式公开使用音乐的社会众多领域,主要包括商场、超市、酒店、宾馆、歌舞厅、酒吧、餐厅、咖啡厅、音乐茶座、剧场、电影院、家居店、主题公园、嘉年华、音像店、健身房、溜冰场、音乐喷泉、展厅、办公楼、写字楼、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场所、演唱会、音乐会、音乐节、歌友见面会等。相关音乐使用者间存在着各种不同差异,有跨国外资公司,也有国资商业实体;有大型演唱会、也有小型粉丝见面会;有对音乐作品依赖性较强的演出等业态,也有对音乐作品依赖性较弱的商超等业态;有侧重大城市的豪华品牌,也有布局中小城市的连锁商家······与其他著作财产权利相比,表演权许可涉及行业最为广泛、情况最为多样,这也决定了其天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社会各音乐使用行业版权法律意识相对薄弱

由于社会各行业的音乐使用者长期习惯于免费使用音乐,在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后的相当时期内,关于有偿使用音乐、先许可后使用等相关法律规定,并不能自动转化为众多音乐使用者的自觉行为。因此,在音著协开展表演权许可业务之初,就遭到诸多来自音乐使用行业和商家的质疑和抵触。有些演出组织者以“慈善演出”“义演”或者演出亏损为由,认为其不应当支付音乐作品许可使用费;有些行业协会、音乐使用者在媒体上发声质疑、抹黑音著协;甚至有些音乐使用者将之归于“乱收费”从而向国家价格管理部门、国家版权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因此,早期音著协的表演权许可工作,几乎每一项具体许可的最终落实,都要经过大量的宣传普法。

立法之初表演权设定不够完善

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与国际接轨程度较低,对于音乐创作者的权益保护力度较弱。其中,关于现场表演的权利设定为“弱保护”,即权利人仅享有获得报酬权而没有许可权;关于机械表演的权利设定是否纳入保护,则因立法文字不明确而存在争议。由此导致,音著协在开展表演权许可工作之初,缺乏法律的强有力支持。1999年,国家版权局颁布《关于发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明确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使得此局面有所改变。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全面修订,从立法层面将表演权中“不保护”“弱保护”的问题根本解决,音著协的表演权许可工作由此才逐渐全面迈开步伐。

对侵权行为的司法判赔力度有待增强

诉讼是音著协通常采取的维权方式。然而,由于我国民事赔偿长期适用“填平原则”,导致音著协的诉讼维权一度面临着举证责任重、维权成本高、判赔金额低的问题,对长期、普遍存在的严重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缺少足够的震慑力。

 

30年来,音著协在音乐著作权许可的道路上披荆斩棘、砥砺前行:推动立法完善,加强对音乐创作者的法律保护;通过各种方式向各行业音乐使用者宣传普法、建立许可合作关系;为国家大型活动提供音乐著作权许可标准方案……同时,也有了沉甸甸的收获。

社会版权意识普遍提升

十年前、二十年前,音著协在开展表演权许可工作时,常常面临诸多质疑,许可音著协的表演权许可合作伙伴中不仅有外资企业,还有更多的国企、民企,而且许可合作伙伴的地域范围遍布全国各地。音乐使用者在合作过程中也不再纠结于“为什么要取得许可”,而是更多关注合作中的诸多细节问题。

音乐版权合作覆盖面不断扩大

2023年当年,就遍布全国各地的演唱会、音乐会、庆典等演出活动,音著协发放许可达1300余份。截至2023年底,音著协的表演权许可已经基本覆盖公开表演使用音乐作品的各行各业,涉及各类经营场所达6万余家,其中包括:大量餐厅、专卖类经营场所;近千家星级酒店;全部大中型航空公司;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北京环球影城度假区、宋城演艺、欢乐谷乐园、海南亚特兰蒂斯水世界、深圳世界之窗等数十家主题公园;以及邮轮、培训机构、体检中心、音乐喷泉等新兴行业。

提供大型赛事活动音乐作品著作权解决标准方案

依托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国际体系,音著协为我国举办的众多大型活动提供了简单、高效、安全的音乐著作权“标准方案”,妥善解决了这些大型活动使用音乐作品涉及的复杂的著作权法律问题。由音著协提供音乐著作权服务的大型活动有: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2010年广州亚运会、2011年深圳大运会、2014年南京青奥会、2019年中宣部国庆70周年宣传活动、20182023年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2021年北京冬(残)奥会、2023年成都大运会、2023年杭州亚运会、中宣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等。

只有经历过艰难,才倍感收获之不易。自1992年音著协成立以来,表演权许可工作一直在汇涓滴之力久久为功,乃至如今年度许可金额突破1亿元人民币。这一成绩虽然只是阶段性胜利,但是其价值和意义足以让我们缅怀、纪念,同时更赋予我们继续前进的强大信心和不竭动力。

当今的中国,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的出台、新《著作权法》的修订和实施,版权法制环境持续向好,版权治理体系日益完备,词曲作者等各类作品的创作者也将得到更充分的著作权益保护。音著协将继续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充分发挥音乐著作权人与音乐使用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好中国特色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我国文化事业和相关产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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