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由中国版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知识产权出版社在京举办“AI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发展座谈会”。嘉宾围绕AI赋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AI时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人工智能语料库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AI时代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完善与适配等主题发表主旨演讲。
本期为大家分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朱严政的演讲——关于人工智能训练数据资源库的版权问题。
人工智能技术是一场具有深远影响的科技革命。它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改变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全方位推动人类各个领域的创新和发展。同时,它也引发了对伦理、社会和法律等方面的新思考和新挑战。在版权领域,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带来的挑战主要包括侵权问题、主体资格问题、权属认定问题等。在讨论这些问题时,一般有两类视角:一类是在明确的现行法框架内,理性判断人工智能涉及版权问题的法律适用;另一类则是在现行法模糊地带或者突破现行法框架,希望通过法律解释、新的立法来解决人工智能相关版权问题。其中,在人工智能训练数据资源库的版权作品利用方面,主要涉及的是侵权问题,而且在现行法和版权制度框架内完全可以解决此问题。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 朱严政
人工智能训练数据资源库的版权作品使用
不是合理使用
这个结论,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是明确的,而非模糊的。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基本上均是商业公司的商业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特定使用情形,不符合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
从人类创作者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技术下可以迅速生产出大量的文字、音乐、绘画等,这显然会挤占人类创作者作品的传播空间,对其著作权益甚至相关产业会产生可预见的严重损害。此时,如果还要将人工智能利用版权作品进行训练的行为视为不需要经过许可、不需要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行为,是无法容忍的。2024年4月,有超过200位国际知名艺术家和词曲作者签署了艺术家权益联盟(Artist Rights Alliance)的一封公开信,联名呼吁人工智能公司停止使用人工智能来侵犯并贬低人类艺术家的权利,包括停止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人类艺术家的音乐作品来训练他们的AI模型。
我们更进一步思考会发现,有些问题可以讨论,有些问题则是属于红线、底线的原则问题,不能讨论。在保障国家文化安全、版权安全方面,我们要不要坚持版权要素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要不要坚持产业版权治理、规范产业版权秩序?要不要坚决维护著作权人、特别是创作者的著作权益?答案不言自明。
借助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可以妥善解决人工智能训练数据资源库
使用海量作品的版权问题
人工智能训练数据资源库使用来自全球范围的海量版权作品,其开发公司一方面难以一一联系相关著作权人获得使用授权,另一方面担心著作权人主张的许可使用费超出其支付能力。这些问题如采取“点对点”方式处理,确实会面临效率过低、成本过大、风险过高等难以克服的障碍。但是,这些考虑不是可以放任其侵权行为的理由。
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内,完全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代表相关著作权人群体的权利管理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为了解决海量作品使用与海量著作权人授权之间各种复杂问题的最有效制度工具。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例,其音乐作品著作权管理范围覆盖全球300多万词曲作者的超过1800万首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种海量作品版权管理与人工智能公司海量版权作品使用是相匹配的。
有人认为,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会给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带来严重阻碍,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版权从来不是产业发展的障碍。恰恰相反,版权是对产业各方主体和谐共赢关系的促进,是产业健康发展的保障。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是基于对作品使用规模、使用方式、总体成本等多因素的综合考量,可以在国家版权管理部门、相关产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人工智能行业组织、有关平台或开发公司等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
据中国信通院测算,2023年中国的人工智能相关企业数量达到9183家,人工智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接近8万件。而且,目前市场上部分人工智能产品、服务已投入生产使用。这些企业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创造性劳动。
总之,在为人类社会迎来新的科技革命而激动和憧憬的同时,我们绝不能回避人工智能技术开发与应用中普遍存在的侵权事实与问题,否则只会加重我们的焦虑和担忧。在现行法和制度框架下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应只是停留在空谈和拖延上面。
来 源:来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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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