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诉“女子十二乐坊”演出侵权案获判
2006年1月3日,江苏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江苏新天地演艺中心联合组织了“女子十二乐坊南京新年演唱会”。在该演出中,“女子十二乐坊”演奏了《阿拉木汗》、《达坂城的姑娘》及《有你相随》等多首由协会管理的曲目。协会在多次与主办方进行交涉,但主办方仍拒绝缴纳音乐作品的使用费的情况下,遂代表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昨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著作权使用纠纷案进行了判决,主办方被判侵权,须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等计2万余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协会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里包含了演出商的“赠票”。 在本案庭审中,主办方认为,这些门票不应算作“销售收入”,而协会则认为,“赠票”是演出单位的商业行为,目的是为了在长远的时间内取得更大的商业利益。最终法院采纳了协会的意见,在判决中,首次正式将主办方的“赠票”行为也视为“演出门票”,并算作其商业收入。该判决为今后类似案件在计算著作权人经济损失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