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卡拉OK歌厅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费的公告
音著协[2007]第1号公告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是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卡拉OK歌厅等场所表演使用音乐作品开展了多年的著作权使用费收取工作。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之后,卡拉OK歌厅使用音乐作品及音乐电视作品同时涉及到表演权、放映权、复制权等诸多著作权问题。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特就卡拉OK歌厅所涉及的版权使用费标准等问题发布了2006年第1号公告。根据公告精神,本协会原针对卡拉OK经营行业的收费标准自公告之日起自行废止。
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据此,本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和中国音像协会经过协商,决定由已成立的“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代表本协会具体办理音乐作品表演权使用费的收取工作。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及所属地方办事处将不再直接针对卡拉OK经营场所开展收费工作。卡拉OK歌厅交付的音乐作品表演权使用费需汇至指定的全国统一帐户。
特此公告。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200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