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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要求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及48条的意见

2012-04-13

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要求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48条的意见

 

此次著作权法修法启动以来,协会积极介入并于2011831日向国家版权局提交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关于<著作权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该意见主要部分刊载在协会《会讯》第21期(201110月)上。需要澄清的是:协会不是国家版权局关于《著作权法》修法小组成员,协会在2012331日与社会公众同步在版权局网站获悉该法修改草案。

在协会去年提交的“修法意见”中可以看出,在录音法定许可的修改问题上,协会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如何保证著作权人获酬权的实现,而非针对主要条款的存废。这主要是因为录音法定许可的规定是现行著作权法中的既有条款,此规定是在立法时唱片公司坚持写入且符合我国参加的《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在历次《著作权法》修法中协会曾数次尝试建议取消该规定,得到的回馈均是完全不可能。

昨日获悉,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及其旗下全体会员一致表示支持删除《著作权法》草案46条及48条。协会对此倍感欣喜。由此排除录音法定许可规定给词曲作者及协会带来的长期困扰、还词曲作者完整的著作权专有权,将不存在任何障碍。因此,协会正式更改协会已提交的“修法意见”,要求删除草案第4648条。

长期以来,录音法定许可的管理是协会工作一大难题,其中使用者瞒报复制数量最为棘手,协会由此长期陷于烦杂的日常工作,全无意识著作权保护已如此深入人心。今非昔比,音乐产业界已完全形成共识:音乐作品创作是音乐产业之根本,保护作者创作热情为当务之急。协会由衷感谢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在促成这一共识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也希望今后携手为我国音乐文化的大发展共同努力。

协会注意到自身在《著作权法》修法过程中存在的思想僵化、因循守旧、书卷气以及对著作权人切身利益感受体验不深的问题。修法尚有一个过程,协会将以实际行动在后续的工作中积极克服改进,协会将始终与全体会员意见保持一致。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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