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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在线音乐维权成功 腾讯公司再次被判侵权赔偿

2013-04-07

 

协会在线音乐维权成功    腾讯公司再次被判侵权赔偿

 

日前,协会诉腾讯公司侵权提供歌曲的网上浏览、在线播放和下载一案,经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审审理,腾讯公司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这是近年来协会针对腾讯公司这一著名互联网企业的第二起维权官司,且涉及到“搜索引擎”等争议话题,其结果对互联网业界颇有影响。

 

本案的起因是协会接到会员的投诉,称腾讯公司多年来一直无视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未经会员本人或协会的许可,即在其网站上以 “搜搜”等栏目形式大量侵权提供歌曲在线播放、下载服务。为此,协会多次与腾讯公司联系交涉,但均遭到拒绝。协会遂在腾讯公司网站的相关栏目中随机选取了涉案歌曲进行公证,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讯公司停止侵犯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并赔偿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使用费。协会在诉状中强调此番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揭示腾讯公司侵权问题的严重性,并非仅仅为了涉案的几首歌曲获得经济赔偿。

 

在本案审理时,腾讯公司辩称其经营的网站提供搜索引擎和深度链接服务,本身并无使用涉案歌曲的行为,网页显示的歌词为系统自动存储展示的第三方网站内容,不构成侵权;同时,在接到本案诉讼通知后立即断开了与涉案歌曲内容的链接,没有侵权的主观过错,未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而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此,协会当庭指出,腾讯公司的涉案行为根本不是网络搜索和链接服务,而是其直接从事的侵权行为,其网站对涉案歌曲的歌词进行全文复制上载,歌词内容并非存储在第三方网站,并且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歌曲、歌词的下载传播服务,侵权规模巨大,侵权方式多种多样,主观故意明显,给著作权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腾讯公司虽辩称“已经断开与涉案歌曲的链接”,然而在庭审后的勘验中部分涉案歌曲的歌词仍在其网站上堂而皇之地传播,可见腾讯公司从未停止其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搜索引擎服务不应替代第三方网站直接向用户提供内容,而根据协会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腾讯公司完整地将涉案歌词放置在其服务器上,并在网站的页面提供了歌词的全部内容,使得用户可直接获取而无需再浏览来源网站。法院确认腾讯公司的此种操作方式已实际起到了取代来源网站的作用,并且这种方式未得到歌词作者的许可,属于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协会的维权主张于法有据,判决腾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涉案5首歌曲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一万五千元。

 

去年年底,腾讯公司就曾因在其服务器上侵权提供大量歌曲的在线播放、下载服务,并向其规模巨大的QQ用户提供绑定在线音乐服务,遭协会起诉被判赔偿,而本案是腾讯公司接连第二次因同类侵权事实被协会诉诸公堂。本案的诉争焦点和侵权行为的实质是腾讯公司打着“搜索引擎”的幌子向全世界网友长年累月免费提供歌曲的网上传播服务,借此博取海量的网络点击率以获得巨额的广告收入。其所辩称的“搜索引擎”不构成侵权正是利用法律规制上的“避风港原则”企图混淆视听、逃避责任的经典写照。作为目前中国网络用户最多的互联网企业之一,腾讯公司公然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必将给正常的网络守法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冲击,客观上怂恿同业者效仿其违法行为,对于已经自觉交付著作权使用费的守法经营的同行也是极大的不公平。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以来已走过20多个春秋,但迄今全社会的维权意识仍然比较淡漠,有法不依、违法难究的现象仍可谓严重,特别是网上非法音乐传播日益猖獗,像腾讯这样知名的公司尚且如此,就难怪正版网络音乐市场至今难以有效建立了。本案判决反映出司法机关对这样的侵权现实,特别是互联网企业利用“避风港原则”等逃避法律责任的现象已有清楚的认识和明确的判定,标志着中国在线音乐正版化的进程正艰难探索、逐渐深入,足以令广大音乐著作权人欢欣鼓舞。协会希望借本案促使互联网业界自觉守法经营并借助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优势来整体解决其面临的海量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许可问题,建立和维护我们这个社会在《著作权法》实施上的公序良俗,从而不断催生出大量优秀的音乐作品,全面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昌盛。

 

作者:法律部 田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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