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音著协广播权维权再出击之——云南广播电视台
鉴于云南广播电视台漠视国家著作权法律法规,在未依法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播放的电台节目中长期侵权使用大量音乐作品,且经协会多次反复沟通交涉,均推诿、拒绝解决音乐著作权合法使用问题,严重损害了协会所代表的广大音乐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协会以侵犯音乐作品广播权为由将云南广播电视台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已于2016年1月11日正式受理此案。
在2015年,协会已向厦门广播电视集团(二次)、济南人民广播电台、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南京广播电视台)、宁波广播电视集团、江西广播电视台、广州广播电视台、苏州广播电视台、武汉广播电视总台和郑州电视台等侵权的广播组织发起了十起广播权维权诉讼,其中已判决的八起均获胜诉,其余的诉讼也正在进行中。但令人遗憾的是,即使法院对上述广播组织的行为做出了违法判定,他们仍然在侵权的道路上继续前行而不愿回头,至今没有一家广播组织表示要改正其违法行为。对于音乐创作者而言,广播权是他们赖以维持生计的最重要收益之一,也是不断生发新创作的关键保障。众所周知,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各档新闻、综艺、晚会和影视剧等节目中,必然要大量使用到音乐作品,站在广播组织的角度,音乐创作者本应是不可或缺的伙伴,不论在情理还是法理上,他们也都该给予词曲作者应有的支持和尊重。
对于协会来说,诉讼并不是推进广播权付酬工作的主要手段和最终目的,促使所有广播组织都能依法付酬使用音乐才是协会的终极目标。但是,对于那些仍然拒绝解决付酬问题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我们也将坚决给予打击,继续不断地通过诉讼、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向全社会公示等手段,力促持续侵权的广播组织认真衡量善恶荣辱,尽早转变思想观念,加入到依法付酬使用音乐的行列中来。
[背景介绍]
音乐作品广播权是音乐词曲作者的最重要的权益之一,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均应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护。
为解决我国电台、电视台长期大量使用国内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我国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2009年国务院出台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付酬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使用音乐作品时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报酬,并可通过与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解决整体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实践中,中央电视台率先于2010年同我会达成音乐使用付酬协议,开启了广播组织音乐付酬的历史元年。此后,在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所属电视版权委员会、广播版权委员会的牵头推动下,我会与广播电视行业进行了多次协商谈判,依照《付酬办法》的精神,共同确立了适用于广播电视行业整体的音乐许可付酬模式,并且陆续与30余家电视台、40余家广播电台签订了音乐使用付酬协议。
但是,《付酬办法》出台六年来,仍有部分广播组织游离于合法合规使用音乐作品的授权体系之外,持续侵犯国内外音乐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广播行业尊重版权、守法经营的良好形象,破坏版权市场的公平秩序。因此,在与部分广播组织久商无果的情况下,协会一方面积极倡导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行业解决模式整体解决广播组织音乐作品合法使用问题,一方面计划针对严重侵权的广播组织,坚决采取行政投诉、法律诉讼等手段,严厉地打击侵犯音乐作品广播权的行为,有力地维护版权市场的公平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