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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诉“百度”侵犯音乐著作权案二审仍被法院判定侵权并赔偿

2010-07-27

协会诉百度侵犯音乐著作权案二审仍被法院判定侵权并赔偿

 

2010年新春伊始,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协会)起诉百度公司提供音乐歌词搜索侵权一案,使百度公司承受了败诉的结果。其后百度公司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本案的起因是自2005年起协会即接到其会员投诉,称百度网大量侵权提供歌曲在线播放、下载服务,协会遂多次与百度公司联系交涉,但均遭拒绝。协会在百度网的歌词搜索栏目中随机选取了50首歌曲,于20081月正式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犯音乐著作权人网络权益的行为,并赔偿《爱我中华》等50首歌曲的著作权使用费人民币50万元。

在本案审理时,百度公司辩称其经营的百度网提供搜索引擎服务,本身不提供歌词内容,网页显示的歌词系以网页快照形式展示的第三方网站内容,不构成侵权;同时,百度网在接到本案诉讼通知后立即断开了与涉案歌曲歌词的链接,没有侵权的主观过错,未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而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此,协会当庭指出,百度公司的涉案行为根本不是网络搜索服务,而是其直接从事的侵权行为,百度网对涉案歌曲的歌词系通过所谓网页快照的方式进行全文复制上载,歌词内容并非存储在第三方网站,且还通过同步演示歌词进行深度使用,并可提供下载传播服务。

经审理,海淀法院判决百度公司停止在其经营的百度网网页快照形式提供涉案50首歌曲的歌词内容,并赔偿协会著作权使用费5万元和1万余元的诉讼支出。百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进一步审理认为,搜索引擎服务不应替代第三方网站直接向用户提供内容,而根据协会提供的证据和百度公司的反驳证据,足以认定百度公司完整地将涉案歌词放置在其服务器上,并在所谓快照的页面提供了歌词的全部内容,使得用户可直接获取而无需再浏览来源网站。二审法院确认百度网的此种操作方式已实际起到了取代来源网站的作用,并且这种方式未得到歌词作者的许可显然属于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审法院最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综合考量百度公司侵权使用歌词作品的数量、涉案歌词及作者的影响力、百度公司的侵权性质及情节等因素,确定本案的赔偿额并无不当,故依法驳回百度公司的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悉,多年来各类音乐行业的著作权人指控百度公司MP3模式侵权的诉讼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获得胜诉成果,本案两审判决终于开创了音乐行业权利人在面对百度的维权诉讼中获胜的先例,相信此案的司法实践对于中国互联网环境下的音乐正版化进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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