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会员单位2008北京奥运会、2010上海世博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音乐著作权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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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的声音

2008-12-10

以下四段短文选自协会呈送国家版权局工作报告,现予公开,方便会员和公众了解协会。               

 

协会依法维权与社会公众利益不冲突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会员组织,音乐作者通过签订法律合同授权协会代为行使他们的著作权;协会又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是其运作的规范;协会是在其会员选举产生领导层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因此,以法律为依据,积极维护音乐作者的权利是协会神圣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坚决反对北京晚报评论员文章《音著协搅得企业不安宁》对协会的指责,因为它完全违背了法律的精神,扭曲是非,向公众传导侵权有理、维权有错的观念。文章有意把协会依法维权工作与社会公众利益对立起来,这是完全错误的。我们相信,法制社会是全中国人民共同的企盼。在法律的规范下从事各种社会活动,依法处理民事关系是一个现代正常社会的基本形态。维护这一形态符合社会及所有人的根本利益。

协会现有会员5000余人。国人所喜爱的几乎所有主旋律作品的作者尽在其中。协会已和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同类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涵盖的作者上百万。音乐作者是劳动者,音乐作品是他们的劳动成果。他们的音乐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侵权播放音乐致使协会收不到使用费直接侵害了音乐作者的权益。在党和国家倡导关注民生的今天,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漠视广大的音乐作者长期被侵权的痛楚。另一方面,允许部分商家长期侵权播放音乐,实际构成了对合法播放音乐商家的不公平竞争,也是对他们权益的侵害。

知识产权保护的落实与完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与具体体现。音乐著作权涉及面极为广泛,是百姓与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接触,发生碰撞的一个主要层面,因此维权困难很大。同样,若能坚持不懈,克服各种障碍,逐渐推行,必将产生极其广泛积极的社会影响,推动我国社会的进步。

 

音著协是社会稳定的积极因素

音著协不仅是只为音乐作者服务,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一手托两家,即音乐著作权人和音乐使用者。在保护音乐作者的同时,协会对合法的音乐使用者提供最便捷、最经济获得授权的途径,因此也受到这些音乐使用者的欢迎。仅背景音乐一项,协会目前已向8000余个商业场所发放了许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公开播放音乐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如果不是音著协以集体管理的方式开展服务,无以计数的中外音乐著作权人都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才会真正出现把企业搅得不得安宁的局面。

当然,由于在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协会的居间角色,也常常成为被双方责难的对象。应当承认,目前协会最主要的问题是收取使用费过少。协会每年收到的几千万元人民币的著作权使用费不及我国近邻日本音著协的百分之一。这与中国的国际地位、经济规模极不相称。中外权利人时有抱怨,甚至给我国外交工作添了不必要的麻烦。协会为此曾专门报告,希望尽快改变这种局面。

 

关注媒体舆论的负面作用

对于今天媒体的作用,协会应当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在17年协会成长的道路上,协会许多社会作用都是依靠或是在媒体工作者的帮助下实现的。在几百篇关于协会的报道中有百分之九十九是积极正面的。但是不能不正视,当下媒体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部分媒体存在有狭隘追求读者人数、收视率的倾向,个别媒体工作人员倾心于知名度的攀比,热衷于抓读者和观众的眼球,难免有时起到了误导视听的作用。有的媒体把本来能说明的是非故意混淆,把权利人为正当维权而诉诸法律的行为被扭曲成为骚扰,有些更是用公器泄私愤,缺乏我们以往熟悉的新闻工作者的道德。在他们笔下,社会公知成了侵权有理,维权有错。我们讲,倘若正当的维权途径遭弃,合理的诉求不能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正义何求?那么正像有些会员指出的:依法不行,是不是让成百上千的权利人上街示威静坐才是高尚,才应当鼓励?

当下在良莠不齐的草根文化、山寨文化大行其道的情况下,协会要充分认识到媒体舆论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我们应当有思想准备,即使法律再详尽,作为一般使用者愿意从自己口袋往出讨钱的总是少数。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了。但协会要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要让居心不良的人借势煽风点火,做出影响社会稳定的事来。协会要加强与媒体沟通,多做说明解释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同时做好向会员的解释工作,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附《北京晚报》今日快评栏目近期发表的两篇文章《音著协搅得企业不安宁》、《音著协你大胆地往死里收》:

 

相关链接:http://www.beijingdaily.com.cn/jbsp/200812/t20081204_493901.htm

 

相关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8-12/09/content_10478073.htm

 

继续推动广播权付酬问题的解决

广播电台、电视台多年来未能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向音乐著作权人付酬为社会所共知,不但严重侵害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更是巨大。在协会与播放背景音乐的商家协商发放许可时,大多数时候会被诘问:在大量播放音乐作品的电台、电视台都不交使用费的情况下,协会向商家收取背景音乐使用费是不公平的、难以接受的。同时,当一些人有意或无意地将协会收取的属于民事财产权的著作权使用费混淆为行政收费,几种负面影响的叠加,极易造成一般群众的抵触情绪。这大大增加了协会工作的难度。

音乐著作权涉及千家万户,使用者大都是一般商家。如果广播权的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就会被大大弘扬。国家机关带头依法办事了,社会各个层面依法维权的工作就会容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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