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著协与太原广播电视台达成音乐使用许可付酬协议
由于太原广播电视台长期在其电视和电台节目中侵权使用音著协(或简称“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并拒绝缴纳著作权使用费,2017年3月,音著协将太原广播电视台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接到诉讼通知后,太原广播电视台对此事十分重视,主动联系协会,希望能够达成和解,并表示愿意付费合法使用音乐。2017年5月,双方达成和解,太原广播电视台与音著协签订一揽子许可协议,向协会缴纳了音乐著作权使用费,并承担了相关的诉讼合理费用。
音乐作品广播权是音乐词曲作者的最重要的权益之一,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均应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护。我国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2009年国务院出台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付酬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使用音乐作品时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报酬,并可通过与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解决整体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付酬办法》出台后,协会积极与全国各级广播电视组织展开沟通和谈判。2010年,中央电视台率先于同协会达成音乐使用付酬协议。此后,在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所属电视版权委员会、广播版权委员会的牵头推动下,协会与广播电视行业进行了多次协商谈判,依照《付酬办法》的精神,共同确立了适用于广播电视行业整体的音乐著作权许可付酬模式,并且陆续与40余家电视台、50余家广播电台签订了音乐使用付酬协议。
然而,《付酬办法》出台已有七年,仍有许多广播电视组织游离于合法合规使用音乐作品的授权体系之外,持续侵犯国内外音乐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广播行业尊重版权、守法经营的良好形象,破坏版权市场的公平秩序。2015-2016年间,音著协共向广播电视组织发起近20起侵权诉讼,虽然已产生判决结果的案件协会均获胜诉,但许多被判败诉的广播电视组织仍然持续恶意侵权,拒绝缴纳著作权使用费,协会不得不对一些广播电视组织进行第二轮甚至第三轮的诉讼。2017年起,协会又陆续对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合肥市广播电视台、郑州人民广播电台、广西电视台等多家广播电视组织展开诉讼。对于协会来说,诉讼并不是推进广播权付酬工作的主要手段和最终目的,通过已经搭建起的适用于广播电视行业整体的音乐许可付酬模式,促使所有广播电视组织都能够依法付酬使用音乐,才是协会的终极目标。但是,对于那些始终拒绝解决付酬问题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我们也将坚决给予打击,继续不断地通过诉讼、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向全社会公示等手段,力促持续侵权的广播电视组织认真衡量善恶荣辱,尽早转变思想观念,加入到依法付酬使用音乐的行列中来。
附:协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起维权诉讼的情况公示(截止至2017年5月31日)
电视台
序号 | 电视台名称 | 诉讼情况 |
1 | 厦门广播电视集团 | 第一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二万元 第二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四万元 第三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三万元 |
2 | 广州广播电视台 | 第一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七千元 |
3 | 南京广播电视集团 | 第一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两万元 第二次诉讼 |
4 | 苏州广播电视总台 | 第一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九千元 |
5 | 郑州电视台 | 第一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一千五百元 |
6 | 武汉广播电视台 | 第一次诉讼,庭外和解,已签约 |
7 | 云南广播电视台 | 第一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一万元 |
8 | 珠海广播电视台 | 第一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八千元 |
9 | 青岛广播电视台 | 第一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六千元 |
10 | 济南广播电视台 | 第一次诉讼 |
11 | 河北电视台 | 第一次诉讼 |
12 | 宁波广播电视集团 | 第一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八万四千元(电台电视共计) |
13 | 合肥广播电视台 | 第一次诉讼 |
14 | 太原广播电视台 | 第一次诉讼,庭外和解,已签约 |
15 | 广西电视台 | 第一次诉讼 |
电台
序号 | 电台名称 | 诉讼情况 |
1 | 济南广播电视台 | 第一次诉讼调解赔偿 第二次诉讼 |
2 | 宁波广播电视集团 | 第一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七千元 第二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八万四千元(电台电视共计) |
3 | 江西广播电视台 | 第一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四千元 |
4 | 河北人民广播电台 | 第一次诉讼 |
5 | 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 | 第一次诉讼 |
6 | 合肥广播电视台 | 第一次诉讼 |
7 |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 | 第一次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