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播电视台(电视)侵犯广播权 被判赔偿24000元
南京广播电视台(电视)在未依法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播放的电视节目中长期侵权使用大量音乐作品,且拒绝解决音乐著作权合法使用问题,协会已于2015年7月,2016年5月两次将其诉至法院,均获胜诉。然而,南京广播电视台毫不理会,继续坚持恶意侵权,协会无奈于2017年8月第三次因音乐作品广播权侵权起诉南京广播电视台。
11月15日,协会收到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发来的判决书,判决被告南京广播电视台(电视)向协会支付作品使用费及赔偿合理开支费用共计人民币24000余元。
对于协会来说,诉讼并不是推进广播权付酬工作的主要手段和最终目的,促使所有广播电视组织通过已搭建起的适用于行业整体的音乐许可付酬模式依法付酬使用音乐,才是协会的终极目标。但是,对于那些始终拒绝解决付酬问题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我们也将坚决给予打击,继续不断地通过诉讼、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向全社会公示等手段,力促持续侵权的广播电视组织认真衡量善恶荣辱,尽早转变思想观念,加入到依法付酬使用音乐的行列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