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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组织者未缴音乐著作权使用费 仲裁裁决赔偿15万

2018-04-20

演唱会组织者未缴音乐著作权使用费 仲裁裁决赔偿15

 

近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或简称“仲裁委员会”)针对音著协与深圳米锐克娱乐演艺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锐克传媒”)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纠纷做出仲裁,裁定米锐克传媒向音著协支付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人民币11.2万元,支付逾期付费的违约金人民币33600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据了解,米锐克传媒作为主办方,曾于2017年在深圳湾体育中心举办了5场现场演出,分别为“2017动力火车‘下一站’世界巡回演唱会”、“2017奇迹演唱会”、“伍佰&China Blue演唱会”、“A Lin黄丽玲《声吶Sonar》演唱会”、“2017 Cyndi Wants 世界巡回演唱会”,并与音著协签订了5场演出的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但是,在签订协议之后,米锐克传媒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在多次催缴无果后,音著协于201710月向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提交了仲裁调解申请。201711月,双方在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接受了调解。然而,经过调解后米锐克传媒依然采取推诿的态度拒不履行合同,音著协无奈,只得依照合同约定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最终,经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定米锐克违约,要求其履行原合同向音著协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并承担合同违约金及仲裁费。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米锐克传媒作为演出的组织方,使用音乐应当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在与音著协签订许可合同后,米锐克怠于履行合同约定,逾期仍不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次通过仲裁解决著作权合同纠纷,是音著协在解决许可合同争议方面的首次尝试。在日后的维权过程中,音著协也希望逐步丰富维权手段,确保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工作能够更好地完成,为最终将词曲作者的权利保护落到实处提供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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