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通讯巨头难改侵权恶习 中国电信旗下“爱音乐”再败诉
2018年8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诉中国电信旗下天翼爱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网站“爱音乐”(简称“中国电信爱音乐”)侵权使用音乐一案做出判决,判定被告中国电信爱音乐败诉,并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余元。这已经是近一年多以来中国电信爱音乐因为侵权第二次被音著协起诉,并承担败诉的结果了。
“中国电信爱音乐”两度被判侵权的背后
据中国电信爱音乐官方网站的介绍,该平台“独家运营中国电信音乐内容相关的产品、平台及服务,用户已经超过2亿,其中移动互联网音乐用户数超1亿,拥有强大曲库”。然而,作为无线通信巨头中国电信的音乐服务平台,有如此庞大的体量和广泛的受众群体,却并没有像其所宣传的那样,成为尊重版权的代表。
早在2016年,音著协便就中国电信爱音乐侵权的问题与其经营者天翼爱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过沟通,希望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解决其网络音乐使用的著作权问题,但是,中国电信爱音乐方面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著作权使用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音著协随机选取了一首爱音乐网站的音乐作品于2016年7月对中国电信爱音乐提起诉讼。2017年4月,经过法院审理,终审判决中国电信爱音乐侵权并赔偿音著协人民币25000余元。被判败诉后,中国电信爱音乐仍然拒绝缴费合法使用音乐,因此,音著协只得再次对其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
中国电信爱音乐的这种持续的恶意侵权行为,与其长期所处的优势经营地位不无关系。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音乐作品应当“先授权,后使用”,而爱音乐作为中国电信旗下的音乐服务平台,公然改变了这种规则,采取了“先使用,后认领”的方式,即:“不经权利人许可,先在网络上传海量音源供大众在线收听和下载,而后要求著作权人只能按照其自定的规则认领产生的著作权费用”。此方式与《著作权法》的规定完全背道而驰,逼迫著作权人放弃法律赋予的授权权利,只得按照中国电信规定的游戏规则获得收益,而通过这种规则,决定著作权使用费分多分少的作品使用数据又全凭中国电信自己掌握,著作权人根本无法获知作品真实的使用情况,获得的使用费也微乎其微。这种做法对词曲著作权人的权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在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市场中产生了极坏的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