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心维护原创作者权益 音著协助力《著作权法》修法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著作权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酝酿十年的《著作权法》修法终成正果。
自2011年我国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协会”)广大词曲作者会员纷纷给予协会意见反馈,协会常务理事会也要求协会执行机构认真整理并集中反映原创作者意见,为维护作者权益、保护文化原创力量向修法机关建言献策。
身处我国著作权法实践的最前沿,协会深切了解立法工作对广大原创作者的重要意义。从更好地解决原创作者权益保护中的“痛点和难点”出发,以国际版权条约、国际音乐著作权保护惯例、各国立法经验以及民法基本原理为依据,协会结合自身实践,深入剖析“痛点和难点”的成因及影响,先后以不同方式向修法机关多次建言。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广大原创作者的权益十分重视,修法期间全国人大法工委还专门莅临协会进行了实地调研和座谈。
众所周知,在知识产权法律中,没有哪部法律能像《著作权法》一样法律关系复杂、调整主体众多、涉及层面广泛,特别是在人人皆可为作者且作品传播手段极为丰富便捷的时代,著作权法的修法不仅关系到每个人,也涉及众多群体的切实利益。正是因此,其修法过程中各种意见交锋的程度堪称激烈。在复杂纷乱和矛盾尖锐的各方修法意见中,协会从《著作权法》自身的要义和多年的实践经验出发,认为《著作权法》修法首先要加强和完善对原创作者的著作权益保护,并根据矛盾集中的领域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其中得到了修法机关吸收采纳的主要如下:
明确影视作品之外的视听作品权利归属以约定为先。
为了遏制在各类视听节目制作传播行为中,随意使用他人作品,使得原创作者的著作权益被排斥和被边缘化的实际问题,修法后第十七条最终规定: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相信此条修法内容对于维护原创作者在各类视听作品中的合法权益会起到关键作用。
合理使用中的免费表演增加“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性规定。
为了规范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以免费表演为名实则通过其他获利方式变相达到营利目的的各类规避著作权法的现场表演活动,修法后第二十四条(九)最终规定,表演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付酬的合理使用情形仅指: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这必将有利于遏制打着免费表演的名义,却以收取广告费、赞助费和积分返利等方式变相营利的各类侵权演出活动。
引入对严重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明确侵权赔偿的最低额,提高侵权赔偿的最高额。
为了有力打击严重侵权行为,特别是多次、持续侵权行为,修法后第五十四条最终规定:……对故意权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相信这样的设计,会对著作权侵权行为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进而有效遏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十年磨一剑”,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法工作终于完成,而随着著作权立法的不断完善,我们相信原创作者的未来可期。
有法可依,依法实践。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继续依法扎实开展各项工作,以维护广大音乐原创作者的权益为核心目标,始终致力于“为音乐作者奉上一份最有尊严的所得”,为提高我国著作权法普及、实施水平,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健康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