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息产业部、科技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联合召开全国信息产业科技创新会议,就加快推进信息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作出进一步部署。为促进信息产业技术创新,进一步增强全行业创造、管理、保护、应用知识产权的意识和水平,提升信息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信息产业部连续8年跟踪分析信息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并于此次大会上发布了信息技术领域专利态势报告以及信息产业相关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报告。
信息技术领域专利态势分析
韩俊(信息产业部科技司副司长):
近年来,我国信息产业保持了快速稳定的发展势头,2005年电子信息产业实现销售收入38411亿元,同比增长24.8%。 在信息产业快速稳步增长的同时,涉及信息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同样保持了增长的势头,在“九五”与“十五”期间,专利申请年平均增长率达到25.32%。涉及信息技术领域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已经占到全部专利申请的30%以上。这些增长与变化表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在信息产业的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支撑与推动作用。
信息技术领域专利申请占比超过30%
目前,已公开或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共计1514826件,其中属于信息技术领域的共有458965件,占总申请量的30.30%。从信息技术领域专利所占比例可以看出,信息技术领域是目前我国科技创新最活跃、专利积累较多的领域,同时也是竞争最激烈的领域。
“九五”期间(1996-2000年),信息技术领域国内专利申请平均增长率为24.93%,国外为16.44%。“十五”期间(2001-2005年),信息技术领域国内专利申请平均增长率为25.63%,国外为22.73%。可见,“十五”与“九五”期间相比,国内专利申请增长率高出0.71个百分点,国外高出6.29个百分点,信息技术领域国内外专利申请增长均比较迅速。
信息技术领域专利申请国内继续超过国外
1996年以后,信息技术领域国内专利申请增长速度加快,平均增长率为25.32%,而国外专利申请则在相对较大的基数上以19.94%的年平均增长率稳步增长。在信息技术领域,累计在中国申请专利数量排名前六位的国家为:日本(43.67%)、美国(22.16%)、韩国(10.76%)、德国(5.79%)、荷兰(4.79%)和法国(3.22%)。以日本、美国、韩国、欧洲国家为主的技术发达国家在我国申请了大量专利,在相关技术领域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技术控制。这说明国外企业仍在加紧对中国进行专利布局。
虽然信息技术领域国内专利申请量超过国外,但仅就发明专利申请而言,情况仍不容乐观。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占总量的32.83%,国外则达到67.17%。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不到国外的一半。此外,在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中,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所占比例接近1/4,个人所占比例也接近1/4,企业申请量在50%以上。其中,三资企业的专利申请又占有相当比例,上述情况说明,信息技术领域国内外企业之间在技术实力上还存在较大差距。但是从近几年专利态势跟踪的情况看,这一差距正在逐步缩小。
信息技术领域专利申请量前十位的内地申请人中,高校和科研机构有6家,分别是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东南大学。中科院的申请中包括其下属研究机构的申请量,所以数量领先于其他申请人。企业有4家,分别是华为、中兴通讯、联想和海尔。可见,信息技术领域的专利一部分掌握在高校和研究机构手中,另一部分集中在国内的部分大企业中。
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些技术创新的骨干企业,它们比较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带动我国产业发展的主力军。与此同时,我国大多数企业的专利申请量仍然很少,很多企业没有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知识产权工作没有得到企业管理、决策层的足够重视。
软件行业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邹忭(中国软件联盟秘书长):
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和灵魂。我国2000年发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简称18号文件),充分体现了国家发展软件产业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软件的版权保护和专利保护
软件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是著作权(版权),而软件专利近年来也越来越受到重视。199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著作权法,该法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版权法)保护的一类作品,具体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0月和2002年2月,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和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完善的形势,我国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继进行了修改。2006年5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至此我国已形成符合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与世界各国立法水平基本一致的较完备的软件著作权法律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软件专利在美国和日本已经成为一个新的软件保护的重要途径。软件专利的数量呈急速上升之势,涉及软件专利的诉讼也不断发生,而且涉案金额往往比较大。由于专利法对于软件的保护力度大于版权法,专利保护能更强有力地促进软件技术的创新。但是作为一把“双刃剑”,从另一个方面,它对后继的软件的开发者的限制也更大,后继者或竞争对手试图避开专利开发同类软件的难度明显提高。
我国对软件的专利持十分谨慎的态度,我国目前采取相当于欧洲的保护水平。在前不久刚颁布的新专利审查指南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中已经进一步明确规定,指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并且强调该技术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控制或处理是技术手段,由此获得技术效果。现在很重要的一点是我国软件企业与科研人员应了解掌握我国有关“软件专利”的法律法规,不能仅仅停留在“版权保护”的水平,应争取抢占专利“先机”。
几个软件知识产权热点问题
(一)网络环境下的软件知识产权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给用户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包括软件在内的各类作品的版权也受到严重的冲击。如何建设规范的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制度受到了各国的关注。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就制定二个重要的有关网络版权的公约,其中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WCT)》与软件的版权直接相关。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按照该条约的原则,进行了修正。今年5月18日,我国国务院又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
但我们必须看到,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对版权制度不断地提出新的挑战。2005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Metro?Coldwyn?Mayer Studios Inc?Vs、Groskter?Ltd案的判决是个十分重要与典型的案例。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应用P2P软件的互联网文件共享的被告网站应对其用户未取得授权复制音乐、电影和其他受保护的作品的行为负法律责任,集中表现了强化网络版权的趋势。目前该案的影响在我国已有所波及,如:2005年10月,香港地区法院对BT侵权定罪的判决,内地也已发生百度MP3下载侵权案等一系列诉讼。总之,在网络环境下,如何恰当处理保护与创新,实现权利人与消费者利益等平衡仍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有关开放源代码软件的知识产权问题
近年来,国际上出现并迅速发展的一种新的软件开发和传播发行模式??开放源代码软件。现实证明,开源软件难以游离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外,无论是GPL协议,还是BSD协议,所有开源软件许可证都以版权法作为其法律基础。它们与商用软件的差别主要在许可证和许可方式不同。这就决定了开源软件仍然应遵循版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规则。
现有的开源软件是我们学习、借鉴先进软件技术及进一步自主开发的“平台”。但满足于“开源软件”这一“免费午餐”,不求自主开发,不可能形成我们的自主知识产权,也不可能形成企业及产业的竞争力。值得庆幸的是,我国已有若干从事开源软件研究的企业正在步入正轨,它们仔细选择和严格遵循有关许可证制度,基于开源的基础软件平台或合法地借鉴、利用开源软件的资源,踏踏实实地开发新的服务内容,推出新的应用产品。
“开源软件”对软件专利持排斥态度,但当今世界上出现的软件专利潮流,使得软件专利成为开源软件难以回避的难题。为此,新版本的GPL协议要求提供开源者必须分开其中拥有的专利,并采取声明放弃等一些防范的措施。但能否取得实效,尚难以确定。
(三)以服务为导向模式的软件知识产权问题
互联网的深度应用,催化和推进了软件向服务导向模式的发展。将来至少有相当一部分软件将被当成服务来提供。这种服务模式不但与知识产权制度没有矛盾,相反,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将有力地保证和促进软件服务的发展。例如:版权法中新增加的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保护措施以及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规定,都是开展软件服务所必不可少的措施。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邱善勤(信息产业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副主任):
近年来中国集成电路产业异军突起,从2000年的10亿元到2005年124.3亿元,年平均增长率达到90%,高于制造、封装以及测试行业的发展速度。但是,与产业发展现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代表着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自主知识产权状况却不容乐观。
就集成电路的设计而言,在我国申请的专利共计27504件,其中中国企业(含中国台湾)在国内申请专利为10370件,国外企业在国内申请专利为17134件,比例分别为37.70%和62.30%。其中已经取得授权的国内外专利9943件中,国内部分为4907件,发明专利1781件(其中台资企业1045件),已经取得授权的国外申请专利为5036件,其中有发明专利4953件。同时,我国集成电路企业拥有的专利数量同比增长缓慢,近三年专利的申请量明显滞后于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年均90%的增长幅度。此外,近年来针对中国集成电路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频频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以来已有近10家中国集成电路企业被卷入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案件近20起。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
纵观整个集成电路产业,最有可能出现纠纷的领域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造领域
我国的集成电路制造经过“八五”、“九五”和“十五”期间的大力发展,目前已赶上新加坡,与中国台湾、美国(如INTEL、IBM)和日本(如NEC、FUJITU)的差距正在缩小。正是中国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高速发展及其在整个产业中的重要地位,以及从业人员在各大企业的相互渗透,使它成为最有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的领域。
(二)EDA设计领域
EDA工具属于软件类型,所以在形态上决定了它很难保护。目前EDA在我国还未出现大的知识产权纠纷,原因主要有两个:国家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EDA工具的购买;另一个方面是国内的EDA设计公司还处于低级水平,不足以对国外大的EDA公司形成威胁。
(三)IP核领域
集成电路发展到今天,IP核的使用已经成为芯片设计的必须手段。IP核的设计正处于群雄并起的阶段。国外一般的设计公司与国内优秀的公司之间设计技术相差并不太远,同时软IP的形态上也不利于IP核的保护,因此极易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四)其它设计领域
由于我国集成电路设计已经逐步走出单纯的反向设计阶段,走上自主研发的道路,而国外在绝大多数的领域比我们早走了十几二十年的时间,在各个设计领域都布下了专利保护的陷阱,在这些领域极易引起知识产权的纠纷。“龙芯”与MIPS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就是一个例子。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环境
在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家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在实际的运作中,都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相关法律及条例的制定
我国为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最早签约国之一,除了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外,还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保护条例、合同法进行保护。
二?七个集成电路产业化基地的建立
在过去的四、五年里,国家分别在北京、上海、无锡、杭州、深圳、西安和成都建立了七个集成电路产业化基地。七个基地的建立,虽然初衷是降低集成电路的设计门槛,但是它的建立,为解决EDA工具的正版化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方面使得基地内的企业能够以较为低廉的价格使用到正版的EDA工具,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地外的企业以及高校使用盗版EDA的压力,使四大EDA公司暂时不再追究其他企业的盗版问题。
三?两个IP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
国家为解决IP核的使用、交易和保护等一些问题,分别在北京和上海建立了两个中心:信息产业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CSIP?和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SSIPEX?。其中CSIP在IP核的验证、交易以及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并于2005年12月与世界著名的专利数据库及专利检索工具的拥有者Thomason公司建立了MII-Thomason知识产权联合实验室。
四?地方政府和高等学校一系列鼓励性措施的出台
随着国务院18号文件的出台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颁布,各地加强了对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纷纷出台鼓励版图登记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例如江苏、上海等省市,以及东南大学、清华大学等出台的规定和办法都将集成电路布图登记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
集成电路设计业知识产权对策
从国家层面来看,在加大国家投入的同时,要将国家有限的资金投放到知识产权的上游战场,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有影响力的行业标准高度关注,例如移动通信、数字音视频标准、RFID等;二是对未来的技术走势有极大影响的生产工艺和基础材料等技术。同时,需要建立国家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是政府在未来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方向之一。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集成电路专利库的建设;二是国家重点发展领域的预警机制建立。
从企业行业层面看,中国的集成电路还很弱小,但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对此应给予多方面支持,建立知识产权风险基金,建立协调机制,避免企业单兵作战。
从企业层面来看,应大力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分析、利用的意识;大力提高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一是学会利用知识产权这个武器保护自己;二是尊重并保护别人的知识产权。
通信增值服务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续俊旗(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
2005年,我国通信增值业务的收入为800亿元左右,占整个通信业务收入的比例超过10%。到目前为止,全国从事通信增值业务的企业已有18000多家,形成了一条从内容提供、业务集成、服务提供和网络支撑在内的完整的产业链。正是由于通信增值业务本身市场反应灵敏、不断推陈出新的技术业务特征与知识产权的创造性特征相吻合,加之处于高速成长期的增值服务所伴随一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使通信增值服务发展过程中遇到了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保护的一系列问题。
法律保护缺位和不规范竞争限制了企业创新能力释放
在通信增值服务领域,知识产权问题与制造业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服务业自身的特点,一项好的增值业务最精华所在往往是它的创意,因此保持业务的独创性对增值服务企业来说意义重大,然而,增值业务的创新经常仅仅是一个好创意,是可拷贝的。通过调查,发现现有增值业务模式拷贝的难度虽有不同,但是绝大多数的增值业务是可拷贝的,最多时间上略有延时。当前,通信增值服务领域保护业务创新模式中知识产权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但是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当中,又缺乏对于业务创意的有效保护途径,并且,基于目前中国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现状,一些业务模式又是完全拷贝、移植自发达国家的运营商,所以,目前对于业务创意的保护陷入了尴尬的两难境地。
对此,需要在行业层面为企业的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社会各界应当充分认识到创新对于整个行业发展的带动作用,从技术、市场、内容等各个方面为通信增值服务行业提供创新资源保障,扶持中小通信增值企业成为创新的主体;引导设备制造商、基础通信运营商在通信增值业务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和积极作用;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协助相关部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国外通信运营商和其它主体设置专利壁垒
长期以来,通信运营企业对于专利申请的重视程度远不及制造企业,因此在业务类专利申请上留下了大量的空白,这就给国外运营企业和个人留下了较大的可乘之机。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国外运营商就已频频在华申请专利,至今已形成相当规模。以日本NTT DOCOMO为例,其申请的894项专利中无一例外是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并且超过六分之一已经获得授权。大量的业务类专利一旦获得授权,将成为我国通信服务特别是通信增值服务开展的巨大障碍。
如何应对国外频频申请业务类专利为我国通信运营商的业务开展设置的专利障碍?除了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立反垄断的法律法规体系,以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之外,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提升增值服务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争取形成自己的核心专利,在形成一定的实力后,变被动为主动积极申请国外专利,通过交叉许可方式消弭专利威胁。
通信增值服务领域的著作权纠纷问题突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作为信息服务平台和传输媒介的地位日益加强,信息资源在开发、生产和应用过程中产生了高度倍增效应,促进了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逐步走向产业化,促进了通信增值服务的空前繁荣。也正因为如此,在增值业务的运营过程中,引发了大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增值业务运营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中遇到过著作权纠纷的数量过半,而且随着互联网企业竞争的加剧,以及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保护意识的增强,如果没有相应的网络运营秩序建立,这种纠纷还会越来越多。
互联网本身的技术经济特征造成著作权保护困境。首先,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和运营模式给版权保护带来极大的挑战。一方面作品上网、下载、浏览、临时存储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列入“合理使用”的范围,界线不十分清楚,使得侵权行为难以确认;另一方面,网络侵权对象的无形性,侵权主体的集体性以及侵权目的的非营利性。这些都导致网络侵权难以追究其责任。其次,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对版权的保护也造成阻碍。互联网企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采用非法链接、擅自修改作品等竞争行为都严重地影响着网络版权的保护。
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除了著作权法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对这方面有相关的规定,但要将条例落到实处,还要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细化。
通信增值服务提供商面临知识产权诉讼问题
通信运营商及增值服务提供商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短信、彩信、彩铃、手机铃声、视频下载、IVR等服务过程中涉及文字作品、图片、视频作品、音乐作品等各种类型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因此相应也产生了大量著作权纠纷案件,其中最典型、最常发生的要数音乐著作权纠纷。
除了部分增值服务提供商不规范运营这一重要因素外,音乐作品及音乐市场本身的复杂和混乱也是原因之一,这造成了大量增值服务提供商不愿花费大量成本规范其版权状况,同时部分比较规范的增值服务提供商在花费大量版权成本的同时还是无法避免官司缠身。要解决上述问题,是一个相当复杂和长期的任务,需要音乐市场的自我规范、法律的日益完善、运营商的有效监管、增值服务提供商法律意识的提高。
此外,互联网搜索引擎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MP3音乐下载问题。
这里既涉及法律问题也涉及技术问题。日前公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明确规定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断开链接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其实面对搜索引擎技术的迅猛发展,内容提供商完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防止被搜索引擎收录。如可以设置robots.txt文件来完全禁止整个网站被收录,或者禁止网站上的部分文件被收录。robots协议作为搜索引擎业一般遵守的行业规范,尽管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是立法的重要补充,而且适合目前搜索引擎技术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能兼顾内容提供商的利益。因此要避免搜索引擎中的侵权问题,除了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中通知与反通知规则,提供作品的网站可以应用技术手段避免他人侵权其权利。
目前权利人在向增值服务提供商提起诉讼的同时,一般会同时将通信运营商列为共同被告,这里的权利人除了确实拥有合法权利的真正权利人,还有一部分是利用音乐作品版权的混乱状况、权利存在瑕疵的权利人。对于部分存在瑕疵的权利人为了获得不当利益或自我炒作而进行的恶意诉讼,通信运营商应与增值服务提供商共同面对问题,共同审查涉诉的版权状况,如增值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作品确实存在版权瑕疵,则由增值服务提供商在法律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如为恶意诉讼,则应坚决打击这种行为,维护增值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和通信增值服务市场的良性环境。只有这样,才可促进版权意识的提高,促进行业发展.
(转自阿里巴巴商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