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唱片业协会主席约翰?肯尼迪前脚刚走,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全球法律政策行政副总裁Shira Perlmutter 后脚紧跟着来到中国。
作为致力于保护全球唱片业行业权益的IFPI全球法律政策行政副总裁,Shira Perlmutter此行将拜访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文化部等部门,探讨彼此关心的话题。约翰?肯尼迪8月29日在会见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时提到的中国应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话题,继续得到重点关注。
缺失的权利
Shira Perlmutter称,过去几年中,CD销售受到盗版和新媒体的冲击,呈现越来越萎缩的趋势。不过,新媒体业务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唱片公司并未从中获得足够的收益来支持公司发展的需要。传统赢利渠道走向衰落,而新媒体的赢利模式尚未建立,特别对于大部分小型唱片公司来说,这意味着如何生存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现实问题。
与此同时,表演者的收入在上升,商业广播播放流行音乐作品依然受到广泛欢迎。因此,广播和公共表演收入已经成为不少唱片公司核心业务,甚至决定着这些公司的生死存亡。根据IFPI提供的数字,2006年,法国、德国、英国唱片业在这两项权利上的获益均在8600万美元到1.42亿美元之间,同年日本唱片业仅在广播权一项上的收益就达6800万美元。
但是,尽管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广播权和表演权,但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法律并没有录音制作者应享有这两项权利的规定。
“这两项权利对中国音乐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Shira Perlmutter说,“唱片业应该得到更加公平的待遇。中国商业广播电台的广告收入已经达到了4.26亿美元,音乐作品对此的贡献是毋庸置疑的,但录音制作者并没有得到应得的报酬。表演方面同样如此。”
早在1961年,《罗马公约》就明确,对表演和其他传播形式的音乐录音制作者有权利收费。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顺应了数码时代对这些产品的保护。WPPT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的权利。不过,该条第(三)款同时允许缔约方声明其将根本不适用这些规定。中国在今年6月9日加入了公约成为正式成员,但是,200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中明确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约束。”
硬着头皮去做
在9月18日与中国音像协会合作举行的录音制品广播权和表演权报告会上,Shira Perlmutter与到场的中国唱片业代表进行了交流。双方在争取这两项权利方面毫不费力地达成了共识,但是,不少唱片公司也就操作方面的很多问题表达了他们的担心。
相对于广播行业,唱片行业各方面的实力都处于弱势,这让人有理由对前景难以保持乐观。体现在舆论上,话语权也不在唱片行业手中。唱片业界曾就争取广播权和表演权发出倡议书并多次召开研讨会议,但并未在公共领域引起大的反响。中国版权协会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寿康认为,推动立法一方面是讲清道理,另一方面还要掌握舆论,让立法者、管理者和公众听到、明白,“行业的声音应该更大。”
美国也存在类似的情况。美国唱片业至今也没有获得法律上对录音制作者广播权的完整支持,但“与中国不同的是,唱片业者拥有部分的广播权。”曾经作为美国代表参与WPPT讨论的Shira Perlmutter分析,美国广播行业实力非常强大,这是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一个原因。“不过,越来越多的美国国会议员认识到让录音制作者完整享有这两项权利的必要性,美国版权局也非常支持唱片行业的争取权利的努力,有理由相信美国唱片业享受到这两项权利只是时间问题。”
法律的执行力也令唱片业者担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应享有广播权已有多年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要求国务院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具体办法。而这个办法至今尚未出台,也从来没有词曲作者收到广播组织支付报酬的消息。有唱片公司代表提出,唱片公司按现行法律应享有的复制权等四项权利都受制于尚不完善的法制环境无法得到保证,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争取到了这两项权利,唱片公司也未必能获得收益。
但尽管如此还是不得不硬着头皮去做。中国音像协会副会长王化鹏认为,唱片公司卖唱片的时代一去不返,但事实上数码时代使用音乐的规模远远超过了以往,他希望国内唱片公司能联合起来努力,“在国内呼吁修法,国内唱片公司应当是主体”。
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总裁梁美丝说,“在网络传播权方面,中国走在世界的前面,那么相信在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方面,中国应该也不会落在最后。”我国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候新增了网络传播权,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又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这在世界上是比较领先的。
悲观或乐观的预期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今也参加了此次报告会。尽管对唱片公司争取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努力表示肯定和支持,但对未来她显然并不乐观,“短期内修改《著作权法》的可能性很小”。
这种观点无疑相当有代表性。鸟人唱片总经理周亚平问坐在主席台上的中国音像协会副会长王化鹏,“实际上表演权与广播权对唱片行业来说已经迫在眉睫了,但修法的过程漫长,是否有捷径可以走?”
在经营压力和悲观预期之下,不少唱片公司开始致力于向产业链上游扩张。周亚平介绍,鸟人艺术已经开始尝试与词曲作者签约,通过分成等方式与创作者共享收益。但这无疑也使唱片公司的经营风险进一步提高,只能说是无奈之举。由于娱乐市场的不确定性,唱片公司包装明星本来就风险很高。
但国际唱片业协会看起来要更乐观一些。“中国政府工作效率非常高,只要他们认识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问题会很快得到解决,所以现在要做的就是说服他们,”Shira Perlmutter说,“既然很多经济发展不如中国的国家和很多相对更发达的国家都已经将这两项权利赋予录音制作者,中国为什么不呢?”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中国新闻出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