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音制品:
1. 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的,按照法定许可收费标准即批发单价×版税率3.5%×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
2.CD-ROM、MP3等高容量的数字化制品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按每个数字化制品所含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使用费,即每首音乐作品0.12元×数字化制品的复制数量。
3.音乐作品的长度超过5分钟的,每增加5分钟按增加一首音乐作品计算使用费(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算)。
[标准释疑]:
使用音乐作品首次制作录音制品(即该首作品从未被制作成录音制品,常见于刚刚发表的新歌),著作权使用费按照批发价X版税率(6%)X制作数量计算。如果使用音乐作品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即该首作品曾经被制作成录音制品)那么著作权使用费按照批发价X版税率(3.5%)X制作数量计算。超长的音乐作品,比如小提琴协奏曲梁祝,长达30分钟。如果也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使用费的话对于该首作品的权利人来说非常不公平,所以,按照每首作品通常都在5分钟以内,所以,对于超长音乐作品,每5分钟算一首作品。超出部分不到5分钟的按照5分钟计算。
二、录像制品:
1.LD、VCD、DVD等低容量的数字化制品使用我会管理音乐作品,采用版税制计算使用费,即数字化制品批发价×版税率6%×数字化制品制作数量。数字化制品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但每首音乐作品使用费不得低于¥1000元。
2.音乐作品的长度超过5分钟的,每增加5分钟按增加一首音乐作品计算使用费(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算)。
[标准释疑]:
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录像制品,著作权使用费按照批发价×版税率6%×制作数量计算。超长的音乐作品,比如小提琴协奏曲梁祝,长达30分钟。如果也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使用费的话对于该首作品的权利人来说非常不公平,所以,按照每首作品通常都在5分钟以内,所以,对于超长音乐作品,每5分钟算一首作品。超出部分不到5分钟的按照5分钟计算。
三、图书:
1. 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出版图书,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图书发行数量计算,每首作品不低于300元。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
2. 出版杂志、报纸等,按批发单价×版税率6%×图书发行数量计算,每首音乐作品不低于¥500元。
3. 超长音乐作品的使用费为普通作品的2—5倍。
四、影视及类电作品:
(一)使用音乐作品摄制电视剧以及同类方法摄制的专题片、纪录片、栏目短片等,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方式如下:
① 使用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不低于15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000元计算。
② 使用歌曲在剧中演唱或演奏,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不低于20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500元计算。
③ 使用音乐作为片头或片尾曲,10集以下(含10集)按照每集不低于3000元计算。20集以下(含20集)按照每集不低于2500元计算。20集以上按照每集不低于20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按照每千套每集200元计算。
(二)使用音乐作品摄制电影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方式如下:
① 使用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不低于5000元计算。
② 使用歌曲在剧中演唱或演奏,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不低于6000元计算。
③ 使用音乐作为片头或片尾曲的,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不低于7000元计算。
④ 将拍摄的电影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按照每千套每分钟2000元计算。
(三)上述影视及类电作品的具体收费标准,著作权人根据其作品使用方式、使用时长、投放媒体、发行区域等诸多因素有优先定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