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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著协维权主体资格毋庸置疑,使用者合法使用音乐才是正道!

2022-07-28

2022711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就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绍兴金帝银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银泰”)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案,裁定驳回金帝银泰的再审申请。此前,该案经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金帝银泰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公开播放涉案歌曲并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00元,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院再审裁定书中对音著协是否为适格原告的问题以及金帝银泰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的问题,均作出了肯定的判定,与一、二审判决一致。音著协依靠严谨、扎实的证据,证实了自己享有涉案音乐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利,并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在诉讼程序中,被告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著作权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在一审阶段,音著协提交的证据已经充分证实了金帝银泰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在二审、再审中均得到再次确认。然而金帝银泰没有任何取得权利人许可的证据,仅仅凭借对音著协权属的怀疑以及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与录音录像制品权利概念的混淆,申请上诉、申请再审,实属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音著协是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词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根据自身一万多名会员的授权、以及与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同类组织签订的著作权相互代表协议,音著协管理着世界范围内超过1500万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具备为海量音乐的使用者提供音乐著作权许可授权服务的资质和能力。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音著协获得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音著协的诉讼主体资格在法律和证据面前毋庸置疑。 

 根据法律规定,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财产权的音乐作品前,应当依法取得权利人授权并支付费用,否则,将构成侵权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法使用音乐是每个音乐使用者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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