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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人吴向飞呼吁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008-12-11

音乐人吴向飞呼吁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编者按)1210,协会在官方网站www.mcsc.com.cn上发表文章《协会的声音》、《北京晚报你要干什么》积极回应近日北京晚报针对协会接连刊载的《音著协搅得企业不安宁》、《音著协你大胆地往死里收》。下午,协会以手机短信形式向全体会员通知此事,望会员给与关注。

消息发出后,协会即收到广大会员热情的反馈与鼓励。现特转载协会会员吴向飞博文《事实》及新浪网1211新闻《吴向飞呼吁创作人加入音著协以保障利益》如下:

 

“事实

(2008-12-10 20:43:27)

标签:音著协 收费问题 事实 词曲作者 北京晚报 文化

(该博文相关链接见吴向飞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ee03330100bt2f.html

   “尊敬的会员:近日北京晚报接连刊载《音著协搅得企业不安宁》、《音著协你大胆地往死里收》两篇文章,践踏法律精神,无视广大词曲作者的劳动成果与合法权益,传播侵权有理、维权有错的观念。为正视听,我会特在官网www.mcsc.com.cn上发表文章回应,望注意查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下午收到协会的这条短信,我觉得有些吃惊,特别是《音著协你大胆地往死里收》这样的标题让我更觉刺眼。这简直是大字报啊,难道北京晚报也需要这样耸人听闻的标题来曾加销售量?不应该啊! 

    每年过节都会收到协会的祝福短信,不用回复,但心里很温暖。看到这样的标题新闻,且不说它是不是事实,就算是事实,这样的标题是否合适安在一个服务性的组织头上,恐怕值得商榷。2000年我和沙宝亮走入了东四大街上不起眼的小楼里,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办公室里懵懂的签下了合约。从忐忑到欣慰,一晃8年过去,虽然经历了很多变迁,但我依旧还是音著协的会员。这些年看着协会越来越好,我从心底里高兴,从最早01年时候每次薄薄一张版税报表到现在每次厚厚一打版税报表,我知道协会为作者做了很多很多。版税报表不是纸啊,那可是钱,词曲作者的辛苦所得,都在上面体现。每年都会接到协会的电话,和我核对新曾加的作品目录,因为工作忙我总是忘了以前登记过那些作品,而协会总会不厌其烦的给我寄来一堆登记的作品目录,让我核对。而今天,我看到这样的标题,很心痛,也很想说两句。 

    最早和朋友聊起协会,是因为KTV的收费,连一个圈外人士都开始关注卡拉OK的收费,足以见得“钱多惹事,树大招风”。后来不断听到有很多声音质疑协会的收费透明问题,开始我也很关注,希望越透明越好,后来慢慢发现,质疑声有点变质。从质疑分配到质疑收取使用费,我才发现质疑的声音不是为了作者,而是为了其他。首先说一下背景音乐的收费,俗称“公共播放”。在国际上,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场、酒店、餐厅等公共场所,播放一首流行音乐,使用方都要按照播放这首歌的次数向著作权组织缴纳一定的费用,再由著作权协会转交给这首歌的词曲作者,也就是著作权人。前几年听说麦当劳、肯德基、很多商场、酒店开始向著作权协会缴纳使用费,我很开心,那些作品都包含着音乐人的才华和心血。当然,任何事物有利必有弊,对作者有利了对使用方就是头痛的事,毕竟播了这么长时间免费的,突然要收费,总会有些人接受不了。全世界最贵的油价在中国,不是一样要接受?制度的建立总会有波折,没波折的制度根本不存在。 

    有人说,我花钱买了一张CD,为什么播放还要缴纳费用。其实很简单,和我年纪相仿的朋友,恐怕小时候都有过租录像带的经历。我还清楚的记得每次录像开始总会有一段文字先引入眼帘:“本录像带仅供家庭使用,不得在公共场所播放,违者必究”,开始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后来知道了。因为家庭使用和盈利为目的的使用有本质的区别,同样花钱买的CD自己听没事,但是作为盈利为目的的播放,无形中是在利用词曲作者的知识产权产赚取收益、所以当然要付费。至于付多少,怎么付,好比中国对法国的态度,法国必须先明确不接见达赖,中法才有机会谈判。就像使用方先要明确向协会付费,然后大家再来谈怎么付,付多少,这样才有机会商量促成规范这件事,而不是借助话语权大肆用“音著协你大胆地往死里收”这样的标题来吸引公众眼球。 

    换位思考,如果我是电视媒体,对北京晚报有意见,我能在新闻联播里插播一句:“北京晚报!你大胆的往死里写吧”,能吗?不能吧?这是个窗口,是个传递及放大信息的通道,评论固然重要,但用这样的语气在公共场所泄私愤,显然偏离了评论的本质。评论是讲道理,不是打压别人。如果写这篇文章的作者也是个词曲作者,还会这么写吗?话语权是把双刃剑,你刺别人同时也会刺伤自己。

    (我也听说了关于音著协可能收取哀乐的版权费的传言,先不要上纲上线说什么收费是对逝者不敬,如果这首寄托哀思的音乐,不是民间流传,而这首歌的著作权人也确实委托了音著协收取费用,那么这种收费完全合法。不懂不要紧,但要要清楚一个概念,音著协就算收取,也只是代表著作权人收取使用费,并不是强行征收,况且这件事目前还只是谣传。) 

   回到收取公共播放费的话题上,在收取公播已经成为全世界的惯例时,看到晚报标题的文章,让人心寒,更让我这个从业人员心寒。前段时间,曲世聪突然打电话请我吃鱼翅,我很纳闷,后来才知道,音著协分给他一大笔版税,而他进音著协当初是我建议的,现在想想还算欣慰,帮朋友讲究技巧,能让朋友赚钱,朋友自然会感激你。 

   我再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个城市有一家商场在放你写的歌,一个KTV在唱你写的歌,全中国有多少个这样的城市,多少家这样的商场,多少家这样的KTV?词曲作者如果不加入协会,谁帮你向使用单位收费?谁?就连环球这么大的版权公司,代理数十万首歌曲的世界知名版权机构,也加入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难道环球不能自己授权给使用方?为什么要通过协会?答案是:他们确实没能力没精力在中国各地无缝隙的收取著作权使用费,更别说词曲作者个人。什么叫”无缝隙收费及授权”,就是任何一家国际版权公司在中国做不到完全掌握使用人资料,更谈不上可以全中国境内自行授权、收取使用费用。这个网络只有音著协有,虽然不是很全面,至少目前他们是最完善的。

    当然,对于协会,我也有一些意见,但这些意见都可以通过正确且积极的态度去寻求解决方法,而不是让矛盾激化。有人质疑协会收费不透明,分配不透明,大家完全可以通过多方商讨,让分配尽量透明化,让收费尽量人性化。为什么说“尽量”,因为我不相信这世上有谁可以完全透明,不现实。

而坦白讲,对于收费和分配最有发言权的是词曲作者,而不是其他人。加入音著协不是作者的唯一出路,但加入协会至少能够保障词曲作者一部分权利不受侵害。”

 

吴向飞呼吁创作人加入音著协以保障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100:25  新浪娱乐

  新浪娱乐讯 近日,有媒体针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收费不透明、分配不透明等问题提出种种疑问,更有媒体用《音著协你大胆地往死里收》的标题质疑音著协。而就在昨日,陈奕迅(听歌)今年获奖无数的歌曲《路一直都在》的作者——著名唱作人吴向飞( 听歌 blog),在博客呼吁创作人都应该积极加入音著协,并称不加入音著协是作者的损失。吴向飞说,在当今唱片行业不景气、数字音乐极度发展的特殊阶段,歌手依然可以通过商演、广告等唱片以外的周边效应赚取巨大的利益,而音乐人如果只是靠词曲使用的预付版税根本不足以生活及保持良好的创作状态。

  在目前的环境中,词曲作者几乎没有精力和能力监管自己的作品在市场上真实的经济收益,即使明知道自己的作品赚了钱,也没有办法一一授权、收取本该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利益。就算国际版权公司,也不可能完全监督和了解市场如何使用自己的作品,也更谈不上授权及收费。而著作权协会因为在中国各地都有办事处及工作人员,就像是作者的眼睛和手,可以完全代表作者行使正确的权力,合理的收取音乐使用方的报酬。

  对于有媒体质疑音著协分配不透明的问题,吴向飞说:有质疑很正常,因为每年大家都在关注音著协的收入,加上前段时间我听说KTV每年上亿的收费,大家似乎都觉得这是一块肥肉,但肥肉总要分,就目前的环境和状态,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单位或集体比音著协更有资格、更合适来收取这些费用?而且按照国际惯例,这些费用都是通过本国家类似于著作权协会这样的组织来授权、收取和分配的,这是国际惯例。假设今天换别的公司或组织来收取词曲版权费用,谁敢保证会比音著协做得好、做得细、做的更透明?有质疑,大家可以提,协会也应该给予及时明确的回应,这才符合市场化。退一步,就算质疑,也应该是词曲作者出来质疑,使用方或第三方仅凭猜测就质疑音著协的工作,是不合适的,也是没道理的。

  关于媒体质疑每年音著协上千万的收入,是不是都分配给了作者?吴向飞回应:我在2000年就加入了著作权协会,到今年已经8年,目前每年有3次收到著作权协会的版税分配,而这些收入已经成了我每年非常可观的一笔收入,而且每年都在递增。我作为词曲作者,是最直接的受益人,这一点无须质疑,如果分配不好,我也不会和协会续约7年,我对协会有信心!吴向飞还透露,他身边的好友曲世聪(听歌)、张亚东( 听歌 blog)等著名音乐人目前也都是音著协的会员,而且对协会的分配都很满意。

  关于网上近日比较关注的音著协向哀乐收取版权费,吴向飞在博客里表示:听说了关于音著协可能收取哀乐的版权费的传言,如果这首寄托哀思的音乐,不是民间流传,而这首歌的著作权人也确实委托了音著协收取费用,那么这种收费完全合法,但老百姓出于感情方面能不能接受,是另一回事,听证也是个不错的方法。我们要清楚一个概念,音著协就算收取,也只是代表著作权人收取使用费,并不是强行征收,况且这件事目前还只是谣传。”

该新闻相关链接:

http://ent.sina.com.cn/y/2008-12-11/002522907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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