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广播电视台侵犯广播权被判赔偿6000元
由于青岛市广播电视台在其播放的电台节目中长期大量使用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经协会多次沟通仍拒绝缴纳著作权使用费,严重损害了广大音乐创作者的合法权益,2016年4月,协会以侵犯音乐作品广播权为由将青岛市广播电视台诉至法院。2017年4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青岛广播电视台侵权事实成立,赔偿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6000元。
对于协会来说,诉讼并不是推进广播权付酬工作的主要手段和最终目的,促使所有广播电视组织通过已搭建起的适用于行业整体的音乐许可付酬模式依法付酬使用音乐,才是协会的终极目标。但是,对于那些始终拒绝解决付酬问题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我们也将坚决给予打击,继续不断地通过诉讼、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向全社会公示等手段,力促持续侵权的广播电视组织认真衡量善恶荣辱,尽早转变思想观念,加入到依法付酬使用音乐的行列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