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被判侵权 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再赔万余元
南京广播电视集团2015年7月曾因侵犯音乐作品广播权被法院判处赔偿协会人民币20000元,然而他们不但没有由此选择加入付费使用音乐的合法使用者行列中,甚至拒绝缴纳赔偿金,最终协会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赔偿款项。
面对南京广播电视集团这种严重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016年6月,协会再次将其诉至法院。经过审理,2017年6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在其电视节目中使用到的涉案歌曲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2000余元。
对于协会来说,诉讼并不是推进广播权付酬工作的主要手段和最终目的,促使所有广播电视组织通过已搭建起的适用于行业整体的音乐许可付酬模式依法付酬使用音乐,才是协会的终极目标。但是,对于那些始终拒绝解决付酬问题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我们也将坚决给予打击,继续不断地通过诉讼、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向全社会公示等手段,力促持续侵权的广播电视组织认真衡量善恶荣辱,尽早转变思想观念,加入到依法付酬使用音乐的行列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