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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贵州广播电视台、大连广播电视台、江西广播电视台、南京广播电视台”侵犯音乐作品广播权案

2017-09-22

法院受理“贵州广播电视台、大连广播电视台、江西广播电视台、南京广播电视台”侵犯音乐作品广播权案

 

鉴于贵州广播电视台、大连广播电视台、江西广播电视台、南京广播电视台漠视国家著作权法律法规,在未依法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播放的电视、电台节目中长期侵权使用大量音乐作品,且经协会多次反复沟通交涉,均推诿、拒绝解决音乐著作权合法使用问题,严重损害了协会所代表的广大音乐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协会以侵犯音乐作品广播权为由将以上广播电视组织诉至各管辖法院。法院于2017年8月正式受理这些案件。其中,南京广播电视台更是在两次被协会起诉并均被判败诉的情况下,仍然拒绝缴纳著作权使用费,从而第三次被协会提起诉讼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国务院出台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付酬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使用音乐作品时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报酬,并可通过与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解决整体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律问题。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各档新闻、综艺、晚会和影视剧等节目中,必然要大量使用到音乐作品,站在广播组织的角度,音乐创作者本应是不可或缺的伙伴,不论在情理还是法理上,他们也都该给予词曲作者应有的支持和尊重。对于协会来说,诉讼并不是推进广播权付酬工作的主要手段和最终目的,而依照《付酬办法》的精神,通过已经搭建起的适用于广播电视行业整体的音乐许可付酬模式,促使所有广播组织都能够依法付酬使用音乐,才是协会的终极目标。但是,对于那些始终拒绝解决付酬问题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我们也将坚决给予打击,继续不断地通过诉讼、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向全社会公示等手段,力促持续侵权的广播组织认真衡量善恶荣辱,尽早转变思想观念,加入到依法付酬使用音乐的行列中来。

 

附:协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起维权诉讼的情况公示(截止到8月31日)

 

电视台

序号

电视台名称

诉讼情况

1

厦门广播电视集团

第一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两万元

第二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四万元

第三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三万元

2

广州广播电视台

第一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七千元

3

南京广播电视集团

第一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两万元

第二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一万三千元

第三次诉讼

4

苏州广播电视总台

第一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九千元

5

郑州电视台

第一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一千五百元

6

武汉广播电视台

第一次诉讼,庭外和解,已签约

7

云南广播电视台

第一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一万元

8

珠海广播电视台

第一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八千元

9

青岛广播电视台

第一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六千元

10

济南广播电视台

第一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两万元(电台电视共计)

11

河北电视台

第一次诉讼

12

宁波广播电视集团

第一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八万四千元(电台电视共计)

13

合肥广播电视台

第一次诉讼

14

太原广播电视台

第一次诉讼,庭外和解,已签约

15

广西电视台

第一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七千元

16

天津电视台

第一次诉讼

17

贵州广播电视台

第一次诉讼

18

江西广播电视台

第一次诉讼

19

大连广播电视台

第一次诉讼

 

电台

序号

电台名称

诉讼情况

1

济南广播电视台

第一次诉讼调解赔偿

第二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两万元(电台电视共计)

2

宁波广播电视集团

第一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七千元

第二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八万四千元(电台电视共计)

3

江西广播电视台

第一次诉讼,被判侵权,赔偿金额四千元

4

河北人民广播电台

第一次诉讼

5

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

第一次诉讼

6

合肥广播电视台

第一次诉讼

7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

第一次诉讼,庭外和解,已签约

8

湖南广播电视台

第一次诉讼

9

长沙市广播电视台

第一次诉讼

10

贵阳广播电视台

第一次诉讼,庭外和解,已签约

 

 

[背景介绍]

 

音乐作品广播权是音乐词曲作者的最重要的权益之一,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均应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护。但是,音乐词曲作者在独自面对广播组织时,常常由于个人谈判地位弱势、难以掌握海量使用信息等原因,无法将广播权这一收益实现。因此,对于这类特殊的、音乐著作权人个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如表演权、广播权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统一管理(而像“改编权”这类完全由著作权人个人能够行使的权利,则不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范围之内)。在我国,通过立法切实保护音乐作品广播权的进程在二十一世纪初才逐渐起步。

为解决我国电台、电视台长期大量使用国内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我国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2009年国务院出台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付酬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使用音乐作品时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报酬,并可通过与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解决整体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实践中,中央电视台率先于2010年同我会达成音乐使用付酬协议,开启了广播组织音乐付酬的历史元年。此后,在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所属电视版权委员会、广播版权委员会的牵头推动下,我会与广播电视行业进行了多次协商谈判,依照《付酬办法》的精神,共同确立了适用于广播电视行业整体的音乐许可付酬模式,并且陆续与40余家电视台、50余家广播电台签订了音乐使用付酬协议。

但是,《付酬办法》出台已有七年,仍有部分广播组织游离于合法合规使用音乐作品的授权体系之外,持续侵犯国内外音乐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广播行业尊重版权、守法经营的良好形象,破坏版权市场的公平秩序。因此,在与部分广播组织久商无果的情况下,协会一方面积极倡导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行业解决模式整体解决广播组织音乐作品合法使用问题,一方面计划针对严重侵权的广播组织,坚决采取行政投诉、法律诉讼等手段,严厉地打击侵犯音乐作品广播权的行为,有力地维护版权市场的公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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