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视台侵犯广播权被判赔偿7000元
广西电视台在未依法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播放的电视节目中长期侵权使用大量音乐作品,且拒绝解决音乐著作权合法使用问题,协会遂于2017年6月将其诉至法院。
8月11日,协会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广西电视台向协会支付作品使用费及赔偿合理开支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元。
对于协会来说,诉讼并不是推进广播权付酬工作的主要手段和最终目的,促使所有广播电视组织通过已搭建起的适用于行业整体的音乐许可付酬模式依法付酬使用音乐,才是协会的终极目标。但是,对于那些始终拒绝解决付酬问题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我们也将坚决给予打击,继续不断地通过诉讼、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向全社会公示等手段,力促持续侵权的广播电视组织认真衡量善恶荣辱,尽早转变思想观念,加入到依法付酬使用音乐的行列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