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广电台持续侵权遭重判 音著协二轮诉讼获显效
在2018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第二轮起诉珠海广播电视台在其电视节目中侵权使用音乐作品一案落下帷幕,经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广播电视台被判侵权并赔偿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人民币15万元。
在本案中,音著协诉称,被告珠海广播电视台无视国家法律,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即在其播放的电视节目中使用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且一直拒绝洽商解决著作权问题,构成对音乐著作权人广播权的恶意侵犯。同时音著协也表示,本案的诉讼并非仅为涉案个别歌曲获得经济赔偿,而是希望通过选择典型歌曲诉讼来揭示问题和主张权利,促使被告自觉守法经营,并通过国家倡导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整体解决其面临的音乐作品广播权合法使用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及国务院出台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下称《付酬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使用音乐作品时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报酬,并可通过与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解决整体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律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音著协作为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广播电台、电视台发放授权许可并对侵权播放相关音乐作品的责任方提起诉讼。对于原告举证的被告侵权事实,法院经审理认定其成立,结合涉案歌曲较高的知名度,依法判处被告珠海广播电视台赔偿原告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费人民币15万元且承担诉讼费用。
据悉,本案是音著协针对珠海广播电视台侵权使用音乐的第二次诉讼,早在2016年,音著协即因同类的侵权事实将珠海广播电视台诉上法庭,并单曲获赔人民币8000元。但其后珠海广播电视台仍继续侵权使用海量的音乐作品,音著协遂不得已提起第二轮诉讼,并加大了诉讼的力度。
本案判决后,音著协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09年11月国务院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出台《付酬办法》以来,音著协的广播权维权工作逐渐走上正轨。2010年,中央电视台与音著协签署付酬协议,开启了中国内地音乐作品广播权付酬的历史元年。几年来,全部中央级、大部分省级、部分重点市级的电台电视台均已与音著协签署了广播权付酬协议,既解决了广播权合法使用问题,也获得了音著协的维权保障服务。对于部分继续拒不履行广播权法律义务的广播电视组织,音著协确立了借助法律手段持续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维权思路。自2014年至今,音著协已先后向数十家长期侵犯音乐作品广播权的电台电视台发出了警告交涉律师函,并陆续对其中久拖不决的侵权广播电视组织在全国各地提起维权诉讼。
相对于前次珠海广播电视台侵权使用音乐案,本案中法院进一步提高了侵权的判赔额度,这也反映出了司法机关响应国家关于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部署,以及以实践判例贯彻中央“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重要指示的积极态度,对促进我国版权保护事业的正向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