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著协与厦门广播电视集团达成音乐使用许可付酬协议
2018年底,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协会”)与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同意向协会支付多年来因其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音乐作品应当依法缴纳的音乐著作权使用费,并与协会签订音乐作品使用一揽子合作协议,纳入到协会与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下的电视版权委员会、广播版权委员会共同确立的行业许可付酬模式中。
此前,由于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在其电视、电台节目中长期侵权使用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2018年间曾先后四次被协会诉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法院。此前三次诉讼均以协会胜诉告终,在第四次诉讼过程中,双方终于就广播权付酬问题达成了一致。
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协会已同电视版权委员会、广播版权委员会成功搭建了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广播权行业许可付酬模式。在该模式下,全国范围内已有110余家有影响力的电视台、广播电台同协会达成了许可协议,并依法支付了著作权使用费。
诉讼并不是协会推进广播权付酬工作的主要手段和最终目的,促使所有广播组织都能依法付酬使用音乐才是协会的终极目标。对于音乐创作者而言,广播权使用费是他们赖以维持生计的最重要收益之一,也是不断生发新创作的关键保障,协会希望所有广播电视组织能够树立正确的版权观念,早日加入到依法付酬使用音乐的行列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