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会员单位2008北京奥运会、2010上海世博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音乐著作权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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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大会文件

2022-11-28

 

    

 

一、关于召开202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大会暨理事会换届会议的通知

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大会暨理事会换届会议召开办法

三、工作报告

四、关于修订协会章程

(一)关于修订协会章程的说明

(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章程(修订草案)》

五、关于理事会换届

(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及相关负责人产生办法

(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及监事候选人名单

(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及监事候选人简介

 

另附:表决书(点击下载)

 

 

关于召开202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大会暨理事会换届会议的通知

 

各位尊敬的会员:

大家好!

2016年底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启动换届工作,但由于当年协会被纳入脱钩协会序列,协会换届工作迁延。2017年下半年协会完成脱钩后,协会应按照中宣部版权管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民政部等部门的最新政策规范调整换届、党建、登记等有关工作。其中,协会换届政审工作,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后因新冠疫情防控等客观因素,导致协会的换届工作再次迁延。自去年年底以来,根据各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协会加快推进换届工作。

经听取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等方面的意见,并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协会现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以通讯方式召开2022年度会员大会暨理事会换届会议。

本次大会有两项议题需要全体会员参与表决,具体为:

一、审议协会《章程(修订草案)》并表决;

二、审议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主席、副主席及监事人选并表决。

第一项表决内容是基于协会脱钩后民政部对脱钩协会章程范本内容的统一要求而进行协会章程修订;第二项表决内容首先是进行理事会换届,选举新一届协会领导机构理事会成员及负责人,其次是根据民政部的相关政策,增设协会监事。

本次换届会员大会是在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的时代背景下召开的,党的二十大报告阐释了一系列新的思路、新的战略、新的举措,描绘了新时代伟大征程的宏伟画卷,奏响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冲锋号角,中国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也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会员大会的成功召开关乎到协会未来的发展,也关系到每位会员的切身利益,衷心希望每一位会员能够积极参与,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请认真审阅大会文件并投出您庄严的表决票,以实际行动支持音乐著作权人自己的事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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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大会暨理事会换届会议召开办法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和实际情况,协会拟于202211月下旬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大会暨理事会换届会议。具体召开办法如下:

一、成立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整体工作。

组    :赵季平   协会主席

副组长:雷  蕾   协会副主席

  平   协会代理总干事

  

王立平   协会常务理事

王世光   协会常务理事

郝维亚   作曲及严肃音乐会员代表

      作词及流行音乐会员代表

范永刚   协会副总干事、党支部书记

二、设立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会务。

      :  刘  平    协会代理总干事

秘书处成员: 贾  嵩    杨东锴    范永刚    朱严政   

                     马睿媛   焉    华   樊    煜    张志燕    朱栋梁

秘书处联系方式: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33号京纺大厦5

邮       编:    100005

咨询专线:    010-65232656  518510

传       真:    010-65232657

网       址:    www.mcsc.com.cn

电子邮箱:    dahui@mcsc.com.cn

三、秘书处工作

(一)准备大会文件等会议材料,负责文件的印制、寄发、收回;

(二)统计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三)存档保管所有的通讯信函及会员投票的原始资料;

(四)开设大会服务咨询专线;

(五)在协会官网设立会员大会专区,在“音著协”APP会员版块设立“会员大会”专栏;

(六)呈报大会相关文件及结果至协会党建工作机构、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

(七)公示会议结果;

(八)其他会务工作。

四、会议流程

(一)寄发大会文件前,将大会会议召开事项通知全体会员。届时,协会亦将开通官网会员大会专区、“音著协”APP会员版块“会员大会”专栏及电话咨询热线,供会员查询相关信息、资料。

(二)将理事、主席、副主席、监事候选人名单(含表决书)等资料制作成书面的会员大会文件,并以邮寄等方式寄发给全体会员。

(三)会员在收到协会邮寄的大会文件后,请认真阅读文件,并可通过登录协会官网或“音著协”APP查询、电话咨询等方式了解情况。

(四)会员按要求填写完成表决书,并在大会文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以如下任意一种方式反馈给大会秘书处:1.以挂号信形式邮寄;2.传真;3.根据收到的协会短信提示,点击链接在线提交;4.拍照或扫描后发电子邮件;5.拍照或扫描后上传“音著协”APP。详细反馈方式见表决书。

(五)大会秘书处统计换届大会投票情况,并将选举结果及时报协会党建工作机构。

(六)协会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后,协会将选举结果报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通过协会官网等渠道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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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报 告

赵季平

 

各位会员:

我受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委托,就协会2017-2021年的工作情况,向全体会员报告,请予审议。

2017年以来,协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针,始终坚持以会员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坚决贯彻会员大会决定的标准和规范,坚定地走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道路,成绩十分突出。虽然2020年初突发的新冠疫情给协会工作造成了较大的困难,但是社会法制环境的整体改善、协会自身能力的不断增强,都使得协会有信心面对挑战,并继续稳健地发展。

  

一、基本会情

(一)与行政机关脱钩及党建工作

2016622日,协会被纳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名单,20179月正式完成与国家新闻出版国家总局(国家版权局)的脱钩。此后,协会与有关国家管理部门的对接关系调整为: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国家版权局)是业务主管机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是党建工作机关,民政部是登记管理机关,三部门共同对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协会自2016年成立党支部以来,在工委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党建工作,不断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各项党建活动丰富多彩,有力地促进了协会各项业务的发展。

(二)工作团队

协会共有工作人员近80人。为充实协会执行层力量,提升团队活力,更好地发展相关工作,2018年协会新增了两名年富力强的副总干事,现共四名,分管九个业务部门的相关工作。为协会长期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屈景明总干事因身体原因于20211月辞去总干事职务后,协会常务理事会一致同意委任原副总干事刘平同志为协会代理总干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地方工作团队共15个,工作地区包括北京、上海、重庆、四川、浙江、江苏、福建、河南、广东等,工作人员50余人。

(三)会员发展情况

总数:11356(截至20211231日)。其中:曲作者6873人,词作者3937人,继承人400人,其他18人,出版者128家。如图:

 

 

 

(四)财务状况   2017—2021年收入与分配数据如下

(五)管理费用扣除2017—2021年的管理费扣除比例约为16.7%

法定许可收入,扣除 10%

广告音乐许可收入,扣除 10%

其他国内收入,扣除 20%

海外协会收入,扣除 5%

(六)分配次数:

复制权(图书、音像、工业产品等用音乐):一年两次,上半年,下半年;

现场表演(演唱会、音乐会等用音乐):一年一次;

卡拉OK:一年一次;

机械表演(商场、超市、酒店、餐厅等用音乐):一年一到两次;

信息网络传播权(互联网、无线网络等):一年三到四次;

海外分配:一年一次;

广播权分配:一年两次,一次中央电视台,一次其他国家台、地方台。

(七)固定资产4361732.38元(截至20211231日)。

 

二、适应新时代发展,坚持走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道路

21世纪是互联网时代,各项技术创新正在极大地改变着我们的世界,促使我们需要不断地学习和进步,而协会也面临着自我升级和适应新环境的需要。加强各项制度建设,积极运用各种新技术,努力练好专业内功,这是协会全面快速发展的基础。

(一)推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除了每年的财务审计之外,协会还实行内部自查和审计,对各项工作的流程进行重新梳理,一方面查缺补漏,一方面避免僵化。对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协会还要及时调整或制定新的流程、制度,以适应新变化,确保制度建设不仅要“有章可循、按章办事”,更要提升整体效率。

(二)积极采用新技术,扩大国际协作

伴随数字时代的全面到来,协会充分认识到: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是协会快速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的必由之路。因此,近年来,协会投入大量人力,并从管理费用中划拨专项经费,满足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发展相适应的新技术需求。

1.完善DIVA版权数据库系统

协会的资料和分配系统——DIVA是与香港音乐著作权协会(CASH)一起于2003年开发完成并开始运行的,此后每年进行例行维护和更新。截止2021年底,DIVA数据库内作品数目超过1531.71万余首,共享该数据库的还有香港、台湾、马来西亚、印尼、泰国和澳门六地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国际标准音乐作品编码(ISWC编码)

    ISWC编码是数字时代在全球范围对音乐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的身份证。20092月,协会成为国际标准音乐作品编码在中国大陆的唯一代理机构,负责ISWC编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登记、发放和管理等工作。截至2021年底,协会共为会员作品申请ISWC编码170000余首。

3.“音著协”APP上线

20205月,协会APP开始上线,可以为广大会员提供在线作品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使用费分配查询等更便捷的服务,该APP的应用提高了协会为广大会员的服务水平。

4.音乐著作权大集成服务系统(iSMC)上线

2021820日,由协会开发的iSMC音乐著作权大集成服务系统在协会官网上线。该系统是协会对自身管理资源和数字化管理工具进行认真梳理和精心整合后,重点打造的音乐作品信息数据和著作权服务一体化的集成平台。它依托于覆盖全球范围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信息管理大数据系统和横贯各主要行业的音乐使用监测大数据系统,使音乐著作权人、音乐使用者等产业主体通过该平台可以便捷地找到相应的服务入口,一站式解决作者入会、作品登记、作品检索、许可管理、使用费分配等问题。在促进音乐著作权保护与交易的同时,iSMC系统还可以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文化安全贡献力量。未来协会还将逐步完善上述各项大数据系统,以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要求。

5.签约海外协会

几年来,协会分别与波兰、土耳其、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和塞舌尔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单方或相互代表协议。至2021年底,协会签约的海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近80家。协会在全世界的音乐作品相关著作权利代表性得到进一步增强。

 

三、加强会员服务,努力提升“许可-分配”工作水平

会员发展、许可收费、使用费分配,这是协会工作的“三部曲,其他各项工作也都是围绕这三部曲展开的。而这三部曲的主题,就是想方设法将会员权益落到实处。

(一)        会员工作

1.会员人数稳定增长

协会是会员的协会,会员工作是协会最重要的工作。本着“协会没有会员之外的利益”的原则指导各项工作,协会得到了业界越来越多音乐著作权人的认可,新增会员人数逐年稳步攀升,20172021年协会会员数增加了2854人(含出版商会员)。

2.加强与会员交流,对困难会员给予关怀

除了以电话、信函等方式与会员进行交流外,协会还将各类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汇总,以微信公众号、会讯等方式发送到会员手中,主动让会员更方便地了解协会工作,同时也了解会员关注的问题。此外,协会每年还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大会,将年度总体工作情况以年报的方式向全体会员进行通报,同时听取会员对协会工作的意见。

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协会一方面向全体会员发出慰问短信并通报协会办公情况,一方面了解全体会员、特别是湖北会员受疫情影响情况。之后,协会还组织员工向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会员进行了捐助。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协会面向全体会员征集抗疫公益歌曲,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官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会讯等宣传平台,积极报道会员的抗疫故事,向全社会推广他们的原创抗疫歌曲。为了让更多会员的“抗疫”创作能够得到展示和传播,协会于2021年初制作了会讯特刊《战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抗疫作品集萃》,将收到的会员投稿进行了统一整理发布。

(二)许可工作

许可工作是协会的基本业务,也是难度最大的业务,其完成质量直接与会员收益挂钩。为此,协会投入最多力量,全力以赴将这项工作向纵深推进。不论针对同一行业使用者授权的深度,还是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使用者授权的广度,几年来协会许可工作的推进均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20172021年度协会许可总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16亿元、3.16亿元、4.04亿元、4.08亿元、4.42亿元,连续快速增长。自协会成立以来至2021年底,协会收取的音乐作品许可使用费总额达到30.3亿元人民币。其中,2021年许可收入为:复制权收入约2754万人民币,表演权收入约12492万人民币,广播权收入约4457万人民币,信息网络传播权收入约23489万人民币,海外协会转来收入约975万人民币。(注:此处所列使用费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1.复制权业务

随着传统唱片业的持续萎缩、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协会复制权业务受到的挑战和冲击是当今大多数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均面临的困难。20172021年,除录音制品方面表现出一定的下降外,其他方面均有较大增长。2018年,协会与全部九家出版音乐类教材的单位签署了著作权许可合作协议。影视音乐、视频音乐许可方面也有显著增长,一些知名影视作品均与协会有音乐著作权合作。如:电影《红海行动》《一出好戏》《我和我的祖国》《攀登者》《唐人街探案3》《银河补习班》等;电视剧《少年派》《我们都要好好的》《小欢喜》等。

2.表演权业务

现场表演方面。近几年,经过协会与各地演出组织者多方沟通、谈判甚至诉讼,大型商业演出组织者已基本接受协会的著作权许可模式,演出市场著作权许可收费金额平稳增长,且许可流程更加规范、顺畅。 但由于新冠疫情的冲击,近年来现场表演许可业务收到了很大影响,且这种影响还在持续。

背景音乐方面。经过多年的努力开拓,协会背景音乐许可工作的覆盖情况,不论从深度还是广度上,都有了较明显的提高。目前,全国获授权门店六万余家,涉及商场、超市、专卖店、餐厅、航空公司、大型文体活动、酒店、主题公园、培训机构等。特别是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第十一届少数民族运会、第二届青年运动会、WTA网球公开赛等均与协会建立了许可合作,显著增强了协会的社会影响力。

同样的,全国各地都存在着一些持续侵权的使用者、对外发放虚假授权的背景音乐服务公司,因此诉讼维权仍然是协会推进表演权许可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整体来看,诉讼的结果向有利于协会的方向转变,但是取证难、周期长、消耗大、判赔低的问题依然存在。

3.广播权业务

协会继续推进广播权付酬行业许可合作模式,并对拒绝履行付酬义务的侵权台进行法律诉讼。20172021年,协会针对市级电台、电视台提起了的数十起广播权维权诉讼,已结案件全部胜诉。

截至202112月,已签约电视台56家,电台75家,共计131家,覆盖了全部国家级台、多数省级台和少量市级台。虽然从数量上看仍然不多,但是从质量上看,这中间已经包括了国内绝大多数有重要影响力的电台电视台。

4.信息网络传播权业务(新媒体业务)

我国数字音乐市场发展迅速,但是一度出现著作权混乱无序的状态。为图个体私利或者眼前利益,平台运营商、版权公司企图绕开协会以弱化作者权益,搞所谓“网络音乐独家授权”,从而导致网络音乐市场乱象不止,出现诸如音乐平台身份混同、使用数据不公开不透明、著作权授权多头并存、授权证明弄虚作假、音乐作者难以获得应得报酬等问题。为应对这些乱象,协会打造并持续拓展“数字音乐主渠道合作模式”最近几年成效显著,协会同各大型数字音乐平台的著作权合作不断得到深化。尽管面临市场环境变化等诸多因素的挑战,协会的网络授权业务依然取得了很大发展。

经过连续几年的快速增长,2021年此项许可业务的收入已占到协会年度收入的53%。这一成绩表明,数字时代协会代表音乐著作权人维权的能力更加突显,协会在互联网音乐词曲著作权领域,已经名副其实地占据了主渠道。

(三)分配工作

分配工作是协会实现会员权益的最后一个环节。为确保这一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协会始终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协会《章程》及会员大会通过的《分配规则》的要求,努力做到规范、及时、公开、透明。为了让会员对分配工作的整体安排和具体进度有更加详细的了解,协会通过《会讯》向所有会员通报年度分配计划,并在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上按月公示分配进度。

2021年已完成的分配中,根据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下的具体项目以及海外协会转付使用费,分配次数达13次,总金额达4.69亿元人民币(税前),按四期向相关会员进行了分配。当年协会管理费扣除比例为16.6%

目前,协会的分配用音乐作品使用清单,基本上由使用者提供,唯有广播权分配比较特殊。由于多数广播电台电视台仍不能提供使用清单,协会只能通过第三方服务公司借助技术手段收集,此外在针对特定节目、影视剧时,还需要协会自行整理补充。

 

四、依法维护会员权益,诉讼助力许可拓展

针对目前国内错综复杂的著作权许可收费环境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为促进国内著作权司法环境的改善并为会员提供专业法律支持,同时为许可工作扫除障碍,协会法务工作的力度在逐年加大。

(一)为推动著作权立法建设积极建言

在《著作权法》修法过程中,协会多次应邀或主动建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属立法部门、教科文卫部门以及国家版权管理部门,反映《著作权法》的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提供修法专业意见和建议,并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重视。协会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和维护广大音乐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实施。

202161日新《著作权法》实施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配套法规的修订也提上日程。为此,协会结合自身管理实践,从维护词曲作者权益的角度,通过不同方式多次向条例修订草案起草部门反映了协会意见和建议。

(二)打击严重侵权行为,“以诉促谈”,稳定并拓展行业许可。

为了配合许可业务的开展,协会针对严重侵权行为开展了一系列诉讼,以打促谈,以点带面,希望可以教育使用者并扩大许可覆盖面。20172021年的诉讼对象主要集中在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方面。其中,针对著名网站“天天动听”、QQ音乐的诉讼,推动了协会和互联网平台的合作;针对发生在各地的现场表演诉讼,协会基本取得胜诉并获得较高赔偿;针对上海、杭州等地的商场、超市、酒店侵权播放背景音乐的诉讼,协会获得的判赔金额也在逐渐提升;针对贵州、湖南、成都、南昌、宁波、广州、青岛、东莞等重要省市的电台或电视台的数十场广播权诉讼中,已结案件均取得胜诉。

20172021年,协会共办理维权诉讼案件八百多件。通过诉讼方式获得民事判赔、调解及和解金计人民币约1.32亿元,诉讼花费总支出约为人民币380万元,保持了较高的诉讼效率。

 

五、加强宣传,扩大交流与合作

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效果,不仅取决于协会自身的努力,也取决于全社会对我们的认识和支持程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出现相对较晚,它本身又极其特殊,既专业又综合,想要全面、准确地认识它并不像想像的那么简单,很多人往往基于惯性思维,很难避免片面性,也经常缺乏准确性。于是,协会开展工作时也经常面临阻力和不理解。因此,协会高度重视对外宣传,着力加强与政府、司法机关、学术单位、各类使用者等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一)建设协会自身的宣传平台

为了更好地宣传协会工作,协会先后建立了官网、会讯、微信公众号三个平台,面向会员、产业界、学术界、政府以及社会公众,通过即时和定期两种方式将协会会员发展、许可收费、费用分配、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全面地展示出来,为社会各界了解协会主动提供了信息和窗口。

(二)扩大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

在全社会版权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的现实情况下,加强海内外、版权产业界的交流与合作对协会工作的开展十分必要。为此,协会不仅积极参加由国家立法机关、政府、国际组织、高校、行业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举办的各种交流会和研讨会,还单独或合作组织了不同形式的交流活动。这些活动主要有:

2017519日,协会在南京组织了“商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著作权问题华东地区研讨会”,参加人来自司法机关、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高校、行业协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使用者。

2018315日,协会与日本远藤实歌谣音乐振兴财团在北京共同主办了“中日音乐著作权研讨会”,参加人来自著作权国际组织、司法机关、高校、音乐产业、音乐作者以及中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020917日,协会接待了全国人大法工委著作权法修法调研组,向立法机关详细介绍了协会的修法意见和建议。

2021410日,协会与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等单位共同举办"著作权法30年暨著作权法修改"主题论坛。

2021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协会应邀为中国音乐家协会、北京市文联的音乐家们举办了两场著作权普法讲座。

 

六、助力服务国家项目及获得荣誉

(一)助力国家项目

20182021年,协会连续四年作为由商务部和上海市政府主办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音乐著作权服务单位,驻会为参展者提供音乐著作权服务。

2019年元旦,中共中央宣传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上线,协会作为学习平台著作权顾问单位,为学习平台提供音乐著作权许可和咨询服务。

2019年,协会为中共中央宣传部建国70周年各类宣传庆祝活动中使用音乐作品提供著作权许可服务。

2021年协会为主旋律影视作品《理想照耀中国》《山海情》《1921》《长津湖》等宏扬爱党爱国精神的优秀影视作品协调提供音乐著作权许可,在维护音乐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也为影视制作单位提供了有力的版权支持。

2021年协会为庆祝建党一百周年、国庆等制作视频使用音乐提供著作权支持。具体许可业务涉及:海花岛七一建党一百周年献礼活动、电影导演中心建党100周年献礼MV、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国庆献礼《红星歌》翻唱视频、时代少年团国庆献礼视频、2021芒果TV艺人国庆研学《我爱你中国》视频、芒果TV国庆宣传片《大中国》视频、贵州体彩党建宣传片等。

2021-2022年,北京冬(残)奥会筹备及举办期间,协会为2022年北京冬(残)奥会55场测试活动、冬奥服装发布会、开闭幕式等使用音乐等提供著作权支持,助力北京冬(残)奥会合法使用音乐。

(二)获得荣誉

201811月,协会荣获由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设立的中国版权金奖管理奖

“中国版权金奖”是由国家版权局和WIPO共同主办的国际性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2018年“中国版权金奖”设有“作品奖”、“推广运用奖”、“保护奖”和“管理奖”4个奖项,其中“管理奖”用于表彰奖励以创新理念和有效方式组织开展版权社会服务、版权宣传普及,积极推进版权产业发展,有效实施版权资产管理,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创建版权社会服务体系,促进版权产业发展,提升版权社会影响力作出突出贡献,在全国具有突出影响力的单位。

 

以上六个方面,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协会2017-2021年的工作情况。协会面临的困难不小,但是依然取得了很大成绩。在此期间,协会许可收入增长迅速,不仅年收入迭创新高,而且成立以来历年总收入突破三十亿元大关,对会员、对国内外音乐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年来,协会快速、全面发展,成绩斐然。但是我们不会忘记,协会成立30年来,一路坎坷,有高峰,也有低谷。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协会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尽管仍会面临一些新老困难,特别是新冠疫情带来的挑战,但协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群众基础和法律基础是坚实稳定的,协会“为音乐作者奉上最有尊严的一份所得的宗旨不会动摇。我们坚信,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引领下,在各业务主管机关的支持和指导下,只要协会继续上下一心、科学管理、奋进不止,协会工作必将攀上新的高峰,广大音乐创作者的明天必将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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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协会章程的说明

 

2017年下半年,协会完成了脱钩工作。协会按照民政部适用于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并结合协会实际情况,起草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章程(修订草案)》。

该《章程(修订草案)》在结构、文字表述上按照民政部要求进行了较大修订,主要就如下几处作了修订:

一、增加了有关党建工作机构内容的表述(详见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等);

二、明确会员大会为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以及会员大会召开方式(详见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根据民政部的章程范本中有关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选一”的设置要求,未来将理事会设置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不再设置常务理事会;

四、增设监事12名,并设立相应职责(详见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八条);

五、删去“基金与福利”“作品登记两章,相关内容在协会具体管理规范中体现;

六、增加了关于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的规定,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详见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

 

    特此说明。

                   

 

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具体内容,可以登录民政部官网(http://www.mca.gov.cn/)搜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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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由中国大陆地区音乐著作权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简称:音著协,英文名称为: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缩写为:MCSC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保护音乐著作权,维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音乐创作和合法使用,促进中国大陆地区音乐的繁荣。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国家版权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总干事。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MCSC.COM.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目的进行音乐作品的登记和有关信息的收集;

(二)         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目的制定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

(三)         就本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发放著作权许可并收取使用费;

(四)         就非本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等使用,按照法律和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的授权,进行使用费收转;

(五)         制定使用费分配规则并向音乐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

(六)         对侵犯本会管理的音乐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仲裁及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等;

(七)         促进中国大陆地区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受到保护以及外国(地区)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受到保护,并为此目的与外国(地区)同类机构签订相互代表协议;

(八)         发展与音乐作品使用者的合作关系,促进音乐著作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并积极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九)         增进音乐著作权人对著作权保护的了解,为音乐著作权人提供有关的咨询和法律服务;

(十)         促进音乐创作条件的改善并为此目的开展与音乐著作权人有关的奖励和福利项目;

(十一)    开展其他与本会宗旨一致的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七条    本会对音乐著作权的管理,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         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

(二)         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广播和电视传送;

(三)         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

(四)         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五)         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复制、发行各类视听作品;

(六)         以信息网络传播方式向公众传播音乐作品;

(七)         其他适合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对音乐作品的使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作曲者、作词者、音乐出版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个人会员一般需有一首及以上音乐作品公开发表;单位会员一般需有五首及以上音乐作品公开发表。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审核通过后,填写入会资料,并与本会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

(三)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身份证明材料;

2. 与著作权相关的信息资料;

3. 其他证明材料。

(四)         由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五)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明,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参加本会的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

(五)         参加本会举办的奖励活动和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六)         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四)         将全部现有和今后创作或拥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向本会登记;

(五)         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消除给本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         赔偿给本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由其本人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退会申请,经本会核实后,可以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授权协会管理的全部音乐作品的相应权利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保护期;

(二)      其他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情形发生。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十八条  会员依程序退会后,有权收回授予本会管理的著作权,但一般应在本会收到其书面申请一年后生效。在会员正式收回授予本会管理的著作权之前,本会已发出的授权许可,应继续生效至许可期限终止,且会员在此期间仍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并可以查阅有关业务资料。

第十九条  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目的,对未加入本会的音乐著作权人,本会也可以依法为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并向其分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理事、监事;

(五)      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标准;

(六)      制定和修改使用费分配规则;

(七)      决定本会执行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八)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 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全体会员。

会员大会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主席主持。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单位担任理事应具备会员身份;在业内有较高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推动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的发展;

(二)      个人担任理事应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在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和权威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三)      自愿履行理事的各项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六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

(一)      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      向主席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      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      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权益的活动;

(五)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      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决定聘任和解聘总干事,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      决定副总干事、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      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 制定公益性基金管理办法等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 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四) 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总干事,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主席、副主席,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三条  选举主席、副主席,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经主席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主席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1名,副主席15名,总干事1名。总干事实行聘任制。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主席、副主席年龄不超过70周岁。总干事为专职,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九)      主席、总干事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主席、总干事,主席和总干事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总干事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主席应由曲作者或者词作者会员担任。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总干事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总干事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主席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主席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主席、总干事协助主席开展工作。总干事行使下列职责:

(一)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      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      提名副总干事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      拟订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1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等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条  通过选举产生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公章使用管理办法》《使用费分配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音乐著作权使用费。

第六十条  本会向会员等音乐著作权人分配收转所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的工作,按照会员大会批准的分配规则以及理事会批准的具体分配实施办法进行。

第六十一条  本会从向使用者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中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于使用费收取和分配工作的开支、维持协会的运作和改善为音乐著作权人提供的服务。

经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批准,上述管理费扣除比例可根据本会发展的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可以依法建立公益性基金,用于会员救助及激励音乐文化的发展。

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于本会三年内确实无法实现分配的著作权使用费和管理费等,其设立及管理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      管理费及管理费所产生的利息;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三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XXX日第X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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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第五届理事会

及相关负责人产生办法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协会)的章程和实际情况,协会于202211月下旬召开通讯方式会员大会暨理事会换届会议,以产生第五届理事会成员及协会负责人、监事等。具体办法如下:

一、 协会第五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原则

(一) 须能遵守协会章程,履行理事职责,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并按时出席协会会议,愿意服务广大会员;

(二) 以本协会著作权使用费分配额排名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三) 保障不同音乐创作风格、不同年龄段及词曲作者间的合理比例;

(四) 鉴于协会的专业特性,酌情考虑具有社会知名度和国内外影响力的非会员专业人士参选。

二、 理事、主席、副主席、监事通过选举产生

(一) 将理事、主席、副主席、监事候选人名单(含表决书)等资料制作成书面的会员大会文件,并以邮寄等方式发送给全体会员。表决书发出后15日内会员按要求填写并反馈大会秘书处的,即视为有效表决。

(二) 选举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在收回的有效表决书中,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同意的即当选,未超过半数同意的即落选。所有候选人中,得票超过半数同意的人数总和即为协会理事人数。

(三) 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没有当选为理事的,不能当选主席、副主席;协会监事不得兼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

(四) 表决书回收后,理事、主席、副主席、监事选举结果将以现场统计方式确认,并按要求报送协会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登记及主管机关备案。

三、 协会总干事(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当选主席提名,并经第五届理事会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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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及

监事候选人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理事候选人

 

王立平    田晓耕    刘春田    刘锡津    刘    平    李海鹰    宋小明    张亚栋

 

屈景明    赵季平    费安玲    郝维亚    徐沛东    唐建平    董冬冬    雷    蕾

 

主席候选人

 

    

 

副主席候选人

 

李海鹰   宋小明   刘    平   费安玲

 

 

监事候选人

 

范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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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及

监事候选人简介

(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立平

男,19418月生,国家一级作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主要作品有:影视歌曲《太阳岛上》《浪花里飞出欢乐的歌》《太行颂》《飞吧鸽子》《少林寺》《牧羊曲》《大海啊故乡》《驼铃》《枉凝眉》等;纪录片音乐《潜海姑娘》等;故事片音乐《戴手铐的旅客》《少林寺》等;八七版电视连续剧《红楼梦》系列音乐等。

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中国电影音乐学会名誉会长、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理事、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理事、中国摄影家协会理事。

 

田晓耕

男,19557月生,196912月参军,19888月转业到中国音乐家协会《歌曲》编辑部。主要作品有:大型人物传记文献纪录片《钱学森》主题歌《飞翔的路》,以及《喊一声太行山》《共和国脊梁》《约定明天》《让阳光生长》等歌曲。曾多次担任全国各类歌曲征集活动的评委,如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歌曲评委、中国音乐家协会金钟奖歌曲评委等。

中国音乐家协会《歌曲》杂志副主编。

 

刘春田

男,19493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及博士后导师。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版权协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特邀咨询专家。

 

刘锡津

男,19481月生,国家一级作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主要作品有《我爱你,塞北的雪》《北大荒人的歌》、合奏《丝路驼铃》组曲《北方民族生活素描》、舞剧《渤海公主》、音乐剧《鹰》等。

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五届六届会长、中国传媒大学艺术团特聘艺术顾问。

 

刘平

男 ,196811月生,法学博士。

1995年起多年从事知识产权律师工作,代理了大量具有前瞻开拓性的著作权维权业务,包括中国大陆第一起MTV放映权案和第一起深度链接音乐侵权案等。2006年初加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来,先后担任协会法务部主任和协会副总干事。20211月起担任协会的代理总干事,长期致力于开拓中国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取得了中国大陆首例针对搜索引擎MP3网络音乐侵权案等诸多维权胜诉的成果,促进了协会各项许可业务的开展,并带领协会业务部门开拓出了中国网络音乐作品付费使用主渠道模式,接手协会代理总干事工作以来亦取得斐然的业绩,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界和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领域的资深专家和高度专业人士。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理总干事、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

 

李海鹰

男,195411月生,著名词曲作家、指挥、艺术总监。主要歌曲作品有:歌曲《弯弯的月亮》《七子之歌》《走四方》《我不想说》《过河》《爱如空气》《我的爱对你说》《梦江南》《蔓延》《少年英雄小哪吒》;影视音乐《亮剑》《外来妹》《幸福像花儿一样》《鬼子来了》《黑冰》《背叛》;音乐剧《未来组合》《寒号鸟》;交响乐《大型交响史诗-我们的孙中山》《清唱剧-六祖颂》《交响序曲-亮剑》《鹰交响-李海鹰流行交响乐》系列作品。曾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意奖章”“文华音乐奖”“五个一工程奖”等海内外音乐创作奖百余项;曾多次担任央视春节晚会等大型晚会、活动音乐总监;多次应邀担任央视“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等国内外众多音乐赛事评委;并举办过多场个人作品音乐会。

粤港澳大湾区音乐艺术联盟主席、中国音乐家协会理事、中国电影音乐学会副会长、中国音协录音艺术与唱片学会副会长、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副会长。

 

宋小明

男,19512月生,著名词作家、国家一级编剧。主要作品有:歌曲《你是这样的人》(电视片《百年恩来》主题歌)、《中国功夫》《回家的人》《大梦中国》《爱国之恋》《推开这扇门》《向奥林匹克出发》等;音乐剧《雨夜小站》《今夜星空》《梦幻刘三姐》等;交响合唱《北京之歌》《大地安魂曲》等;还曾为《一地鸡毛》《九岁县太爷》《天下第一丑》《走近少奇》《国家机密》《铁色高原》《台湾1895》《最后的王爷》等影视剧音乐创作歌词。

中国音乐文学学会会长、中国音乐家协会理事、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艺术委员会委员。

 

张亚栋(笔名:张亚东)

男,19693月生,著名音乐人、词曲作者。曾为王菲、莫文蔚、朴树、许巍、汪峰、李宇春、张靓颖等歌手担任音乐制作人,《浮躁》《寓言》《将爱》《生如夏花》等专辑均出自他之手。歌曲作品有《闷》《爱就爱了》《你快乐所以我快乐》《只爱陌生人》等;还曾为《蓝宇》《开往春天的地铁》等电影配乐。

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创始人。

 

屈景明

男,19574月生。1976年入湖南师范学院艺术系,后进修于南京艺术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79年任教于宁夏银川师专,1987年调入中国音乐家协会任外联部秘书、名誉主席吕骥秘书及办公室主任助理等职,并负责筹备建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2年担任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2005年至20211月任协会总干事,2011年当选协会副主席。

201010月至201611月任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亚太委员会副主席,2008年入选中国改革开放30120名社会人物。

 

 

赵季平

男,19457月生,著名作曲家、国务院突出贡献专家。多年来创作了大量优秀音乐作品,如:《第一交响曲》《第二交响曲和平颂》、交响诗《霸王别姬》、大提琴协奏曲《庄周梦》、民族管弦乐《庆典序曲》《古槐寻根》、二胡协奏曲《心香》、舞剧《大漠孤烟直》、室内乐《关山月》等;还先后为《红高粱》《秋菊打官司》《大红灯笼高高挂》《霸王别姬》《梅兰芳》《水浒传》《大宅门》等影视剧创作音乐。曾两度获得“金鸡奖”最佳音乐奖、法国南特国际电影节最佳音乐奖、“飞天奖”优秀音乐奖、“飞天奖”突出贡献奖、四度获得“金鹰奖”最佳音乐、中国金唱片“艺术成就奖”等国内外奖项。2011年当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主席。

中国音乐家协会名誉主席、陕西省文联主席、西安音乐学院名誉院长。

 

费安玲

女,195911月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和博士后导师。任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立法咨询专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咨询专家。参加过中国民法典草案、著作权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二十多部国家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起草和论证工作。先后发表学术论文110余篇,其中有30余篇在国外发表,多部作品曾先后获得过国家和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奖、优秀教材奖。曾先后获得教育部优秀年轻教师基金奖、宝钢优秀教师奖、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优秀教师、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等荣誉。获得过意大利总统颁发的意大利共和国骑士勋章。曾被聘为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法制讲座审稿专家组成员。

 

郝维亚

男,19718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著名作曲家、全国四个一批与万人计划入选者、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主要作品有:歌剧《山村女教师》《大汉苏武》《一江春水》《辛夷公主》《画皮》《萧红》;乐队作品有大提琴协奏曲《海的颂歌》、交响合唱《天地一太白》《关山月》、钢琴协奏曲《长江》《第一交响乐纪念》、笛子协奏曲《陌上花开》、传统笙协奏曲《万里行》、二胡协奏曲《泪泉》、笛子与室内乐队的协奏曲《牡丹亭梦》等;影视作品有电影《父亲》《西藏天空》、电视剧《平淡生活》《错爱一生》《阳光像花儿一样绽放》《张居正》《我的美丽人生》、文献片《苦难辉煌》等;其他舞台作品有贵州遵义杂技《依依山水情》、舞蹈诗《天地之上》、为国家大剧院版普契尼歌剧《图兰朵》重新续写尾声,中国民族乐队的音乐剧场《西游梦》、国际标准舞舞剧《长恨歌》、新版话剧《茶馆》《说客》、舞剧《 我的草原,我的梦》等创作音乐。曾获得第三十届中国电影金鸡奖最佳音乐奖、第二届中国舞蹈节暨第五届中国舞蹈荷花奖最佳作曲奖、国家舞台艺术十大精品工程剧目之一等多项音乐创作奖项。

中央音乐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作曲系主任、亚太音乐创作者联盟(APMA)执行委员会委员。

 

徐沛东

男,19542月生,国家一级作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主要作品有《我热恋的故乡》《篱笆的影子》《亚洲雄风》《爱我中华》《大地飞歌》《我像雪花天上来》《辣妹子》《得民心者得天下》《种太阳》等。

多部作品获全国电视“飞天奖”“金鹰奖”最佳音乐奖、“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最佳音乐奖、“金钟奖”最佳音乐奖、“荷花奖”最佳音乐奖、“金菊奖”最佳音乐奖,并荣获中国电视剧“飞天奖”突出贡献作曲奖。曾评为全国十大作曲家、荣获意大利“岸”国际学院第3届国际第三千年大奖、荣获美国好莱坞斯卡莫国际大奖世界作曲家超级明星金环奖。

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中国音乐家协会高校联盟主席、清华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东盟艺术学院学术院长、上海大学董事会董事。

 

唐建平

男,19555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著名作曲家。其创作广泛涉猎各类音乐体裁,主要作品有:歌剧《拉贝日记》《这里的黎明静悄悄》《鉴真东渡》《运之河》《青春之歌》等;舞剧《精卫》《风中少林》;音乐剧《彩云飘过山冈》《情暖天山》;大型梵贝交响乐《神州和乐》、大型蒙古族交响音乐史诗《成吉思汗》、大型民族管弦乐交响诗剧《牛郎织女》;清唱剧《白马入芦花》;琵琶协奏曲《春秋》、交响协奏曲《圣火——2008》、打击乐协奏曲《仓才》、笛子协奏曲《飞歌》、古琴协奏曲《云水》、古筝协奏曲《洛神》、民族管弦乐《后土》、九重奏《玄黄》、弦乐四重奏《啐啄》等;还曾为吴宇森导演的电影《赤壁》创作古琴音乐。

曾获全国中国交响乐作品比赛金奖、国家文化大奖等众多大奖,全国优秀教师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等众多奖项。                    

中央音乐学院作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董冬冬

男,19812月生,著名作曲家、影视音乐制作人。主要作品有:歌曲《时间都去哪儿了》《终于等到你》《一念之间》《一次就好》等;《夏洛特烦恼》《心花路放》《无人区》等众多影视剧配乐。2002年创办董冬冬音乐工作室录音棚。

曾获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第二届中美国际电视节“最佳音乐人奖”、第21届东方风云榜“最佳作曲奖”、第51届台湾金马奖“最佳电影音乐”提名、首届金羊奖澳门国际电影节“最佳电影原创音乐”等国内外奖项。

北京电影学院讲师、北京现代音乐学院客座教授、中国传媒大学艺术学部业界导师、中央音乐学院远程教育学院教师、呆猫互娱、冬曦音乐创始人及CEO

 

雷蕾

女,195210月生,国家一级作曲。曾创作了十八部电影音乐、近百部中长篇电视剧音乐,其中《四世同堂》《便衣警察》《渴望》《编辑部的故事》《上海一家人》《家有儿女》《湄公河大案》《战火中的芭蕾》等影视歌曲以及歌剧咏叹调《越王剑》《雨越下越猛》《格桑花》《来不及告别》等均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先后受国家大剧院、中央歌剧院、中国歌剧舞剧院、北大歌剧研究院邀请,担任中国原创歌剧《西施》《赵氏孤儿》《冰山上的来客》《红军不怕远征难》《武则天》《金沙江畔》《刘三姐》作曲。曾获全国电视十一届“飞天奖—优秀音乐奖”、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戏剧类金奖、公安部“金盾奖—最佳作曲奖”“新时期十年金曲榜首”“建国四十周年‘令人难忘的歌’优秀作品奖”、第二届“当代青年最喜爱的歌一等奖”“首届影视歌曲大奖赛第一名”等国内数十项音乐歌曲创作大奖。2011年当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主席。

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称号,“北京市电视艺术家十佳”称号,入选“全国电视工作者百佳”。

第十届中国文联全委会委员、中国东方演艺集团艺术指导。

 

范永刚

男,19764月生。2002年加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从事了近20年的著作权对外许可业务工作,主导参与了对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百度音乐、QQ音乐、网易云音乐、阿里音乐、抖音、陌陌、快手等国内知名的电信运营商和数字音乐平台的许可授权工作,近年来负责的新媒体业务部门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取得了年度持续增长30%以上。2016年协会成立党支部以来一直担任党支部书记,负责协会的党建工作,使协会的业务工作同党建工作有机融合,带领协会党员及工作人员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各项任务,在协会工作和生活中带领全体党员及工作人员不断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新媒体及复制权许可业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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