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会员:
随着广播权收费工作的不断开展,越来越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协会签署了音乐作品使用付酬协议,并定期结算相关费用。为确保会员的合法利益,协会在进行广播权使用费分配时,除了参照使用单位提交的音乐作品使用报告和通过电视节目报、互联网等渠道自行搜集补充的资料外,还积极鼓励广大会员补充提供其音乐作品在广播电台电视台被使用的资料,以便查漏补缺。 如您平时发现在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所播出的栏目、广告、影视剧等内容中,有任何使用您音乐作品的情况,可以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应的可供验证的音频、视频、图片、文字等证据材料,在填写《广播电台、电视台音乐作品使用记录登记表》、打印并亲笔签字后,一并寄送至协会会员部。
特此说明。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会 员 部
2015年1月26日
附:
《广播电台、电视台音乐作品使用记录登记表》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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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10-65232656-518\510\57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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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