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准确、合理地分配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的 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获得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所称音乐著作权使用费,是指音著协经权利人授权,向使用者收取的许可费用。
第三条 本规则中的权利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编译配作者、原作者的继承人和拥有音乐作品权利的出版商。
第四条 本规则中参与分配的使用费,是指第二条中的许可费用扣除管理费后的剩余部分。管理费的扣除比例为许可使用费20%,法定许可收费的扣除比例为许可使用费的10%,海外收入的扣除比例为5%,广告收入的管理费扣除比例为10%。
第五条 音著协分配使用费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第六条 权利人可随时通过音著协的网站或直接与音著协联系 , 查询自己的分配情况。
第七条 音著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本规则本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由音著协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制定,由音著协会员大会批准实施 , 并报国家版权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音乐著作权使用费的来源
第九条 复制权使用费
( 1 )音著协通过对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录像制品、图书、广告制作、影视制作(不含在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权)等发放的许可中,包含了对该音乐作品复制权的使用。
( 2 )对( 1 )中法定许可部分,音著协根据《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承担收转的义务。
第十条 表演权使用费
( 1 )音著协对演唱会、展览会等现场活表演发放的许可,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
( 2 )音著协对商场、酒店、酒吧、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发放的许可,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
第十一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费
( 1 )音著协对通过电信网络下载手机铃声、手机彩铃等发放的许可,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
( 2 )音著协对通过国际互联网播放、下载音乐作品等发放的许可,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
第十二条 海外缔约协会转入音著协的著作权使用费
根据音著协与海外协会签署的相互代表协议,由海外协会在境外代表音著协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
第三章 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下表是权利人加入协会后,最早可参与分配的时间表:
分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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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日期(入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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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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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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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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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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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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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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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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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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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权利人最晚在每次分配开始前十天,向协会申报新的作品。如果作品没有及时加入资料库,相应的使用费要在以后的分配中才能正确分配。
第十五条 权利人有义务及时向提供最新的作品信息和联系资料,以提高协会的分配效率。权利人及时向音著协提供作品的使用情况,将有助于音著协更好地帮助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为及时准确向会员分配,协会将为每位权利人办理银行卡。权利人需按协会的要求办理领取分配款项的手续,向协会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以便协会及时办理银行卡。
第四章 权利人在作品中的分配比例
第十七条 以每一作品每次使用应分配的使用费数额为 100 计算,具体分配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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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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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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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创作的乐器作品
作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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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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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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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创作的声乐作品
作曲者:
作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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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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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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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创作的器乐作品
原作曲者:
改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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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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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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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创作的声乐作品
原作曲者:
原作词者:
改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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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4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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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4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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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配创作的声乐作品
原作曲者:
原作词者:
改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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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4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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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4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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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进入公有领域作品改编,产生的音乐作品
作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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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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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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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填词,产生的作品
作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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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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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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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进入公有领域作品改编、填词,产生的作品
作曲者:
作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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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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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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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版的作品有出版商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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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创作的器乐作品
作曲者:
出版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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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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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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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创作的声乐作品
作曲者:
作词者:
作曲者出版商:
作词者出版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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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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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5%
2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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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创作的器乐作品
原作曲者:
改编者:
原作曲者出版商:
改编者出版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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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7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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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5%
3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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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配创作的声乐作品
原作曲者:
原作词者:
译配者:
原作曲者出版商:
原作词者出版商:
译配者出版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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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00%
40%
4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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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
10%
20%
2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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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进入公有领域作品改编,产生的音乐作品
作曲者:
原曲者出版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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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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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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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填词,产生的作品
作词者:
作词者出版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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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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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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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进入公有领域作品改编、填词,产生的作品
作曲者:
作词者:
作曲者出版商:
作词者出版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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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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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5%
2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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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音乐出版者参与表演权、广播权使用费分配的,无论其与会员有何商定条件,其所占比例不超过 50 %。
第十九条 如果词曲作者与音乐出版者间有对权利划分的协议,则按该协议的比例进行该收作品权利的分配。 网络传输权的分配按照不同的使用方式,确定复制权和表演权的比例,再分别按上述复制权和表演权的模式进行分配。
第五章 音著协分配的分类
第二十条 复制权分配
( 1 )分配复制权使用费,每年两次。
( 2 )分配编号为 M A1 、 MA 2 。 M 代表复制权, A 代表所分配的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年份,最后是当年的分配次数。
第二十一条 表演权分配
( 1 )分配表演权使用费,每年一次。
( 2 )对有明细的表演权使用费,分配编号为 PA1 。 P 代表表演权, A代表所分配的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年份,最后是当年的分配次数。
( 3 )对于无明细的一揽子授权许可收取的表演权使用费,分配编号为 A 机械表演分配 ,A 代表分配的年份。
( 4 )一揽子授权的情况下,根据抽样决定国内和国外作品的比例,其中的国内部分根据会员此前三年复制权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出每位会员在本年度协会机械表演权收益中所占的比例。基本额为 50 元。
第二十二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分配
( 1 )分配 信息网络传播权 使用费,每年一次。
( 2 )分配编号为 IA1 。 I 代表 信息网络传播权 , A 代表所分配的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年份,最后是当年的分配次数。
第六章 有争议的作品分配
第二十三条 对于音乐作品权利归属有争议,或继承人相互间权利比例不确定的作品,暂停其所有分配,待纠纷解决后统一分配该作品的所有权利。
第七章 分配调整
第二十四条 在正常分配的过程中,由于对作品或其有关权利人的识别有误,可能出现错误。如果音著协在三年内得到通知,会员和海外协会有权要求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协会须向被分配人提供分配清单。
第二十六条 被分配人对分配有异议,可在收到分配款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协会须予以核查。
第二十七条 分配未尽数额,转入下一次分配。协会所收转的法定许可部分将永远为权利人保留。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际惯例,协会每次分配后公布佚名作品,供权利人核查。若三年后该作品仍然没有权利人声张权利,该份额纳入下一年度分配。
第二十九条 被分配人因分配事宜与协会发生的争议,由协会理事会做出最终裁决。
第三十条 广播权分配规则根据许可的方式和收费标准及使用者提供的资料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国内许可 管理费的扣除比例为许可使用费 20% 。
第三十二条 协会承担的法定许可收转的使用费分配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办理。